落马两年多之后,“老虎”蔡鄂生获刑!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镇江市中院公开宣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蔡鄂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蔡鄂生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蔡鄂生,男,1951年出生于湖北,今年72岁。
[xyz-ihs snippet=”In-article-ads”]蔡鄂生早年曾在山西省绛县农村插队,当过兵,1975年4月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区办事处干部,3年后到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系财政金融专业学习。
1982年2月,蔡鄂生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从那时起至2001年,他在央行工作了19年,历任央行利率储蓄管理司副司长、金融管理司司长、银行司司长、银行监管二司司长、行长助理等。
2001年5月,蔡鄂生任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2005年12月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直至2013年6月退休。
2021年7月30日,蔡鄂生被查。
2022年1月,蔡鄂生被开除党籍。
[xyz-ihs snippet=”GoogleADresponsive”]纪委通报称:
- 蔡鄂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彻底蜕变,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滥用金融监管权,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污染金融领域政治生态,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靡腐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组织观念淡漠,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寡廉鲜耻,大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事项;目无法纪,“退而不休”,顶风作案,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2年2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蔡鄂生被公开“点名”。
工作报告提到,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严查蔡鄂生、何兴祥、宋亮等利用金融监管审批权、金融资源搞腐败的“内鬼”。
此次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业务承揽、职务提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7亿余元。
- 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股权转让、融资贷款、工作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
- 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蔡鄂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蔡鄂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系犯罪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蔡鄂生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国家、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政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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