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结婚或不需要它!热搜第一!全网热议

中国新闻 编辑精选

题图据ic photo

“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热搜第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征求意见

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的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xyz-ihs snippet=”In-article-ads”]

相较而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这条改变也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

此前在2023年7月,有网民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xyz-ihs snippet=”GoogleADresponsive”]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后答复称,婚姻自由主要指不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户口簿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与婚姻自由并不矛盾。

另有网民2023年6月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身份证与户口簿本质上是一样的,都由公安机构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提供户口簿?很多年轻人往往因为父母粗暴干涉而拿不出户口簿,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对此,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答复称,网民的建议我们将予以关注。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离婚环节作出调整。其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则载明,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官方:结婚或不需要它!热搜第一!全网热议

南都记者从民政部官网了解到,8月12日,民政部将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等内容。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中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并新增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离婚冷静期”等相关内容规定,相关话题登顶热搜。

[xyz-ihs snippet=”googleAD300x100″]

民政部在通知中明确了意见反馈的三种渠道,该条例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8月10日,在新疆国际大巴扎街区,参加婚礼的新人在仪式上交换戒指。新华社记者 丁磊 摄

取消地域管辖限制登记无须再出具本人户口簿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取消了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草案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两项规定均取消了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表述。

据了解,早在2021年6月1日,民政部便部署开展内地居民结婚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民政部今年二季度的例行新闻发布会曾透露,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累计办理“跨省”婚姻登记302270对。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取消了内地居民结婚、离婚登记须出具本人户口簿的要求。

草案还在总则中称,国家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此外,草案还新增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有关内容。草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细化离婚冷静期有关规定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新增了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的多项规定,其中表述沿用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细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来源: 南方都市报

[xyz-ihs snippet=”MoreChinaNews”] [xyz-ihs snippet=”multiple-ads”]

 1,552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