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中国“70后”首次当选联合国法官 什么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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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届联合国大会11月15日举行联合国上诉法庭和争议法庭法官选举。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名“70后”法官高晓力、孙祥壮分别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联合国争议法庭法官。这是联合国这两个法庭设立以来,中国候选人首次当选。

高晓力的任期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6年6月30日,孙祥壮的任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30年6月30日。

10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大使曾在联大发言中,全力支持高晓力和孙祥壮竞选:自2009年成立以来,联合国争议法庭和上诉法庭迄无中国籍法官。如果两位中国籍法官此次能够胜选,将有利于提升亚太组专家在两个法庭的代表性。我们也相信,他们当选后能为联合国争议法庭和上诉法庭的工作作出重要贡献。中方期待各国在此次选举中支持两位中国籍候选人。



“70后”博士女法官高晓力

高晓力是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她曾多次参与双边、多边国际条约谈判,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高晓力1973年9月出生于河北深州,先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她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从此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岗位上扎下根来,成为这一领域的审判专家。

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高晓力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学习。1994年7月起,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民四庭、第一巡回法庭工作,2011年6月任审判员,2015年1月任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2017年6月任二级高级法官,2017年9月任民四庭副庭长。2020年4月任国际合作局局长。2021年2月任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兼任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负责人。

她主审过大量重大、疑难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早在信用证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最高人民法院之初,高晓力承办了瑞士纽科公司案。她执笔起草了多部司法解释和多份指导性意见,并配合外交部参加过多边、双边国际条约谈判。2012年高晓力获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2014年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2015年4月28日,高晓力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2018年高晓力与孙祥壮等8人同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为了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深圳,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设立在西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案件审理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高晓力、孙祥壮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官网“法官名录”中有14名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淑梅等。

孙祥壮:

签发“第一个”裁判文书也曾如履薄冰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法庭官网介绍,孙祥壮也是一名“70后”法学博士,出生于1971年1月。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在英国华威大学学习,2014年8月至12月在美国杜克大学学习。1993年7月以来,先后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工作,2011年6月任审判员,2015年1月任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2017年12月任二级高级法官,2018年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2017年,央视《新闻调查》记者追踪探访巡回法庭如何翻转“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孙祥壮曾接受采访,谈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感受。他当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一名审判员,2017年年初,他从设在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重新回到最高院本部继续工作。巡回法庭给了他亲历司法改革的机会,接受采访时谈起了自己第一次签发判决书时惴惴不安的心境:“一开始签发第一个裁判文书的时候,我感觉真的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

孙祥壮的如履薄冰,缘于司法改革当时的背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被纠正后,参与办案的27名公检法人员被追责,但当时这27名办案人员没有一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这是因为以往具体办案的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判决没有决定权,错案一旦发生,审理者和审批者的责任不明,最终导致了无法找到具体而直接的责任主体。落实司法责任制成为了当时司法改革的核心关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这轮司法改革所推行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中,办案的法官成为了具体而且直接的责任人,在这种情况下,哪怕是再小的案子,他们也会以法律的准绳来进行全面的衡量做出负责的判断。



联合国法官做些啥?

联合国上诉法庭共有7名法官,均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办公。争议法庭共有9名法官,分别在纽约、日内瓦和内罗毕办公。这两个法庭是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重要机构,为维护联合国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联合国系统在法治基础上有效运转发挥重要作用。

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是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一审法庭”。如果联合国系统工作人员决定对争议法庭管辖范围内的实体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认为该行政决定违反了自己的任用条件或雇用合同,因而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则可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在2009年设立,是新的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作为内部司法系统中的第二级上诉复审法庭,上诉法庭在其具体管辖范围内,审理针对联合国争议法庭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争议法庭所作判决提出的上诉,以及针对代表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养恤金联委会)的常设委员会和那些已接受上诉法庭管辖权的组织、机构和实体所作决定提出的上诉。

来源: 上官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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