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议草案呼吁,尚未加入或批准与联合国废除死刑相关文件的国家,考虑加入或批准;还决定在理事会第52届会议期间,讨论与死刑有关的“侵犯人权”问题。
10月1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发布我代表团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中方表示,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我们不赞成将司法问题人权化,更不赞成炒作死刑透明度问题。中方将对L.17/Rev.l 号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的文件,“死刑问题”决议草案由澳大利亚、法国、德国、以色列、蒙古国、英国等逾50国联合提出。其表示:“欢迎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正在继续,许多国家正在暂停使用死刑,并欢迎各国为限制适用死刑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决议草案声称:“(令人)深感痛惜的是,使用死刑致使面临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遭到侵犯……在使用死刑上缺乏透明度的现象,对被判死刑者和其他受影响者的人权产生直接后果。”
决议草案呼吁,尚未加入或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国家,考虑加入或批准这项议定书。
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2月15日通过《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并于1991年7月11日生效。该议定书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使人权的持续发展”,要求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不得被处死刑。
决议草案还促请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确保在判处和适用死刑上的透明度”,“确保任何最终判处死刑的审判都符合国际公平审判保障”,“系统和公开地提供全面、准确和有关的信息”等等。
此外,决议草案决定,在人权理事会第52届会议期间举行的死刑问题高级别小组讨论会上,讨论与使用死刑有关的“侵犯人权”问题,“特别是将死刑限于最严重罪行的问题”。
根据8日的投票结果,阿根廷、巴西、法国、德国、韩国、英国、委内瑞拉等29国对“死刑问题”决议草案投下赞成票;中国、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等12国投下反对票;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5国弃权。
10月1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网站发布我代表团采取行动前的解释性发言。中方表示:
死刑问题是属于一国主权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国际社会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并无共识,很多国家都认为,处理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的存废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各国司法体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背景等因素。中方实施“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死刑”的政策。这是由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打击犯罪的具体需要决定的。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也有严格的使用标准和核准程序。
人权理事会讨论和通过关于死刑问题的决议,应该采取客观、公正、平衡的态度,尊重各国司法主权。我们不赞成将司法问题人权化,更不赞成炒作死刑透明度问题。中方将对L.17/Rev.l 号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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