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紐西蘭媒體2011年8月26日,所發表的一份有關紐西蘭警方使用「電擊槍」(Tasers)的報告,直
到2011年8月份為止,往前回溯的11個月,一共有88位犯罪嫌疑人被紐西蘭警方使用「電擊槍」電擊,這中間有37位的犯罪嫌疑人「體驗到了」(to
be experiencing)精神方面的問題。 也就是說,警方每使用「電擊槍」電擊十個犯罪嫌疑人,其中就會有四個犯罪嫌疑人會出現精神方面
的問題。因此紐西蘭「精神健康基金會」(The Mental Health Foundation)的執行長Judi
Clement已向有關單位提出了一個正式的呼籲,希望警方不到萬不得已,千萬不要隨意的使用這種「電擊槍」。
雖然這種警用「電擊槍」越來越受紐西蘭警方的青睞,並且認為這是一種「非致命性的武器」,而生產多款電擊槍的Taser公司,也宣稱他們的武器並不會致命,甚至對罹患心臟疾病和植入心律調整器的患者,也不會造成生命危險。
但是這家公司至今卻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支持這種說法。Taser公司針對它們所生產的M26「電擊槍」所進行的初步安全性研究,僅包括1996年針對1隻豬的測試和1999年針對5條狗的測試。 根據外電的報導,Taser公司的這些研究工作,是由領取該公司薪水的員工所做的,並沒有交給獨立的機構去研究,它們自己所做的研究與實驗結果,也從來沒有在相關的學術期刊上發表過。
除此之外,由於還涉及人道的問題,「電擊槍」並不適合進行人體臨床實驗,因此做「電腦模擬」便有其必要性,但Taser公司從來沒有建立電腦模型,模擬遭電擊所產生的後果。
雖然警察在訓練時會體驗被「電擊槍」擊中的感覺,但這種體驗與實際情形是不一樣的。因為,這些警察只會被電擊一次,歷時半秒鐘或更短,但警方實際使用時,武器的設定時間是持續電擊目標5秒鐘,如果扳機扣得再久一點,電擊時間更長,其結果就更不一樣了。
再說,犯罪嫌疑人被警察電擊的次數,往往也不只一次,因此英國政府在2002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Taser電擊槍的強大靜電,不能被歸在安全的等級內。」英國政府並未批准警方常態性地使用這種武器。
這種「電擊槍」的原理是,槍內裝置的電容器,可以瞬間產生50,000伏特的靜電,以每秒48公尺以上的速度,射出兩發小探針,探針帶有電流,以每秒19次的脈衝波,刺激目標的肌肉,造成肌肉強烈收縮,全身僵硬,並且同時喪失99.9%的行動能力。
這種「電擊槍」所引起的爭議性是很大的,因為一般大眾對於「電」總是抱有恐懼感及錯誤的觀念。大家都認為被「電」電到會死掉,或是心臟會麻痺,或是腦袋會燒壞。「電」的確會使人死亡,尤其是當大家聽到50,000伏特的時候,更是覺得可怕。
無
論是在哪一個國家,警察都是一份既辛苦又危險的工作。也因為這樣,警察在執勤時,更需要注意安全。警察經常會遇到一些緊急狀況,必須要使用到警械,這種情
況被簡稱為AOJ,也就是說警察在執行勤務時,若遇見歹徒擁有「能力」(Ability)及「機會」(Opportunity),再加上警察或民眾生命有
「危險」(Jeopardy)時,警方才可以使用警械。
配合這三大要素的是一套叫做Force
Continuum的標準,這種所謂使用「連續武力」的標準,就是對付歹徒的武力,由無到最高級。所謂的最高級武力就是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警察永遠不
會,也不應主動挑起暴力,所有武力,只能用於回應所遭受到的暴力。這並不是說一定要先受傷或被打才能使用武力,而是警察必須運用自己的判斷,是否符合
AOJ,才決定要使用哪一種程度的武器。
警察是要幫助人、要救人命,而不是奪取生命,所以在面對歹徒的時候應該是有多種考慮的,到底應不應該使用槍械、使用槍械後會有什麼後果、不使用槍械又會有什麼後果?該想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
紐西蘭是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這當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在內,不知道在見到這份報告及「精神健康基金會」的呼籲之後,今後警方在使用這種「電擊槍」時,會不會節制一點?請千萬不要像國會議員在國會所說的一樣,警方在看到特定的對象時,就立刻想要將對方電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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