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刑法」,尤其是對殺人犯的判刑太輕,早已為人所垢病,有一對名叫Ron and Faye
Bishop的老夫妻,決定在2011年7月 29日到New
Plymouth的高等法院中,宣讀一份正式的聲明,說明殺人犯對受害者家庭所造成的傷害與痛苦,來抗議紐西蘭對殺人犯的判決實在太輕。 這對老夫妻38歲的兒子Dean Browne,是被19歲的Karl Nuku與20歲的Mikhail Pandey-Johnson所共同殺害,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這對老夫妻覺得他倆的證辭被法庭忽視,而且還有一種被紐西蘭的司法正義所出賣的感覺。 他
倆認為,根據現行紐西蘭刑法的規定,這兩位殺人犯最多被關17年,而且是住在一個「5星級的飯店」中(they'll do it in a
five-star
resort)。當他們出獄時,年紀比他們死去的兒子還輕,因此他倆認為,這兩位已認罪的殺人犯,至少應該被關25年到30年。他倆的這份聲明,也得到許
多具有同樣情況者的支持。 一般來說,刑罰的意義主要是在矯正犯人的惡性,並使這些犯人能改過向善。刑罰的輕重與人命的貴重,永遠就像天秤的兩端,假如判的太輕,就會讓有些人知法犯法;假如判的過重,則會給一種人命不值錢或刑責不均衡的疑慮。 甚麼樣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該判何種刑罰,在法律上已有明文規定的,稱之為「罪行法定主義」,雖然未經法律明定為犯罪行為者,不得處以刑罰;但就是經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者,也不得處以法律規定以外的刑罰。 刑
罰的訂定,是有其一定的目的,學說上認為;刑法的目的,主要是在「應報」和「預防」,所謂應報就是「對等相應」的關係,也就是刑罰與犯罪有一定對等相應的
關係,不可以「過度」也不可以「不足」,而所謂的「預防」,就是「預防犯罪」,也就是防患犯罪於未然,這又可分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 刑
罰的處罰,一方面應當讓犯罪者知所警惕,不再犯罪,另一方面則應該教育一般民眾而使一般民眾不想也不敢犯罪。因此,刑罰作為一種處罰的手段,如果達不到
「應報」及「預防」這兩種目的,或是毫無理性的使用刑罰,就會造成刑罰的無效使用與濫用,這也違背了法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目的。 有時一個法律的實施,社會極有可能會付出極高昂的代價。這是因為:任何一個法律所要實現的社會利益都是多元的,而且法律所要保護的多種社會利益之間往往會存在著矛盾;假如因強調法律所要實現的某種社會利益,極有可能影響到社會其他正當利益的實現。 因此,有時因為一個法律的實施,而影響了社會其它利益的實現時,我們還必須建立起與該項法律相配套的制度,對被該法律所破壞的其它社會利益予以矯正,這樣才會實現社會各種利益的均衡與和諧。 在
某種方面來說,刑法是一種極其複雜的社會現象。社會文化與刑法具有極為密切的關係,對刑法的產生和演變起著一定程度的制約作用,而刑法對社會文化的發展與
變遷也起著一定程度的反作用。刑法從產生之日起,就應該是一個社會文化下的產物,它不能超乎社會文化之外,也不是單純由外界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 刑法來自社會文化,沒有社會文化提供的基礎和條件,刑法的產生和存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思議的。紐西蘭的刑法在人權大旗的庇護下,雖然一再的被質疑早以失去了它的嚇阻性與威攝性,但是這麼多年來,只聞樓梯響,卻不見人下來,想要改變它,真是談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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