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4月29日The NZ Herald A4
版的右上角,有一則1/4版加當事人照片的報導,題目是“Drink-driving lawyer named at
sentencing”,是報導一位現年47歲,專門替人打商業官司,名叫Sandra
Grant的女律師,她是因為酒後駕車被警察逮到的,至今已開了11次庭,並且請了2位皇家大律師為她辯護,其中還有一次是她與法官Eddie
Paul的「私人會議」(Private meeting),結果她獲得了「不得公佈其姓名」的權利。
2011年4月28日這次的庭訊,
是由「奧克蘭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Judge Russell
Johnson判決的,她除了要付805.89的法庭費用之外,還要交500元的罰金並且吊銷駕照6個月。她要求庭上「不得公佈其姓名」並且還要求不得讓
媒體公佈這個官司的細節,也被Judge Russell Johnson拒絕了。
在判決時,法官不斷的說,這只是一件「很平常的案
子」,言下之意,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律師與平常人並沒有不同的地方,這位在奧克蘭市中心鬧區Shortland
Chambers有一間辦公室的女律師,打這場官司原本是想要地方法院判決她「無罪而且保持她從沒犯罪的清白紀錄」(discharge without
conviction)。
律師犯罪應該可以算得上是「知法犯法」,根據媒體上的報導:律師酒後駕車被公佈姓名,這個案子應該是第一次。
紐西蘭的最高法院在2006年9月11日,曾做出了一個劃時代的決定,那就是取消了「律師的豁免權」,今後所有的紐西蘭律師,在代表委託人從事任何的訴訟案時,如果沒有盡心盡力的「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委託人就可以對這位律師提出控告。
換句話說,紐西蘭的最高法院已經確定;今後紐西蘭的律師,如果沒有盡心盡力的替委託人辦事,不能讓委託人滿意,或是被委託人認為是在敷衍塞責,那今後這樣的律師,就再也沒有免於被控訴的豁免權了。
這對於一些既拿人錢財,又不替人消災的律師來說,無異於是一記當頭棒喝,在失去了頭上的保護傘之後,這些律師今後在替委託人辦事時,可能就不會再「趾高氣昂」,我行我素的高高不可一世了。
紐西蘭「最高法院」,這種支持「上訴法院」的決定,其目的就是要廢除紐西蘭「普通法」中的一項規定,該項規定是說;紐西蘭的執業律師們,可以不為他們在法院中的行為,以及其它與此有關的事情,受到控告。
紐西蘭「最高法院」所做的這項決定,已經為一些對自己所委託的律師不滿意的委託人,開了一條管道,至少他們可以在這些打輸官司的律師的身上,少花一些錢,免得既輸了官司又得傾家蕩產。 紐西蘭「最高法院」在這份長達94頁的決定中說:沒有一種職業團體,在為他們的委託人做工作,不盡心或者是怠忽職守的時候,還受到豁免權的保護的。
這
種豁免權應該只在某種情況下才能使用,但也要看使用的是對象是誰?像是外交人員或是一國的領袖人物。但是在其它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要使用這種免於被起訴
的豁免權,那就必需要有正當的理由,不能以一條「普通法」就可以保護所有的律師,那律師就太有特權了,在講人權的今天,這對於其它不是幹律師這一行業的人
是太不公平了,尤其是僱用律師的僱主。
當時,紐西蘭「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也就是紐西蘭「最高法院」的院長Dame Sian Elias 說:律師在法院所負的職責與所做所為,應該是不會與他們的委託人相衝突的,因為這些都是按著訴訟的程序及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的。
律師的責任與工作是受到法院及律師界的紀律所支持的,他們是不會由於失去了豁免權而受到影響的。
許
多律師還認為:廢除豁免權之後,就會增多一些毫無價值的控訴,閘門一開洪水還能擋得住嗎?對於上述來自律師界的抱怨,「最高法院」認為;紐西蘭的司法系
統,會有足夠的甬道來阻止一些濫用這些控訴權的人。本來就是「身正不怕影子斜」,誰會好好的日子不過,專門去找一些懂得法律的律師們的麻煩呢?
紐西蘭「法律協會」的立場是贊成律師們保留豁免權的,也不認為紐西蘭的律師在被剝奪了豁免權之後,控訴律師的案子會如雪片一樣的飛進各個法院的窗口。
紐西蘭「最高法院」當時的這項決定,可以說是處理的「非常公正」,也非常的「有魄力」,值得喝彩。這應該是對紐西蘭現行的司法改革,非常有助益的,再加上目前這個案子的判例,相信再過一段時間,紐西蘭的律師們「自己也會把自己當平常人」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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