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年5月2日媒體的報導,有2位15歲,住在「兒童青年與家庭處」
(CYFS)寄養家庭的青少年,於2011年4月30日週六,半夜逃離了Dunedin的住家,並且搭上了便車一直坐到了Invercargill,在這
個過程當中,他倆曾偷過酒,也莫名其妙的毆打過,一位等待過馬路的青少年,也在一家商店鬧過事,並且延著當地的Tay與Kelvin兩條街,不斷的用力
踢,停在路旁的車輛與道路旁邊的房子。直到上週日上午10:30被警察帶回警局為止。
這條新聞的標題是說;南島「兒童青年與家庭處」寄宿
青少年的微罪風波(CYFs teens in 'mini crime wave' in South
Island)。如今紐西蘭所執行的「兒童青年與家庭修正法」(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mendment Act 2010),在當初被提到國會的時候,正是「紐西蘭優先黨」國會議員Ron
Mark所提出的「青少年嚴重犯罪法案」(Young Offenders Serious Crimes
Bill),在國會的「法律選任委員會」,遭到嚴重挫敗,慘遭滑鐵盧的時候。
Ron Mark所提出來的「青少年嚴重犯罪法案」是要降低青少年的犯罪負責年齡到12歲至14歲,雖然這個修正案已得到了附議的人數,但是後來還是胎死腹中。
如今在紐西蘭,青少年罪犯被起訴的年齡是14歲,如果罪行很嚴重,像是謀殺或殺人,也有人在10歲時就被起訴了。一位14歲的青少年,是要為他們自己的罪行負起完全的犯罪責任,如遭控訴,他們可以在青少年法庭中受審。
年齡在10歲與13歲之間的青少年犯,也是在少年法庭中受審,但是他們對他們的罪行,不需要負完全的責任,也不會遭到正式的控訴。
隨著現代社會向前發展,不僅誘發青少年犯罪的條件和環境未被有效的減少和消除,而且,青少年犯罪問題在各地愈來愈嚴峻,已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個難題,並已引起世人的高度關注。
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多種「外因」與「內因」綜合發生作用的結果,預防青少年犯罪是刑事司法中重要的一環,也是整個犯罪預防體系中關鍵的所在,它的預防工作亦需要涵蓋各層面,方能發揮社會整體預防之效。
因
此,社會、學校與家長各方面也必須作出長期的共同努力,尤其是要注重培養青少年的閱讀風氣,鼓勵他們結交益友,組織各種有益青少年身心的活動,豐富其休閒
生活,努力提升他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促使其形成個體內在的自我約束力量,以防他們因受誤導而盲從,在物欲的狂流中迷失,又或因一時的衝動而後悔終身。
人
們常說,社區是縮小的社會,放大的家庭。青少年的生活、學習、娛樂和就業都離不開社區。好的社區才可以為他們提供成長的優良環境。而現時由於諸多客觀原
因,社區的預防作用還未到位,亟需要人們認真研究,更需要各有關方面緊密的配合,以便更好地發揮社區在此方面應有的教育功能、塑造功能與控制功能。
就
少年司法而言,未成年人在人格上的可塑性,應該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司法保護原則。從本質上講,現代社會的少年司法制度,已充分體現保護未成年人,也
就是保護社會的理念,主要是強調預防保護,而不是簡單的刑罰報應,這種做法;顯著特徵是:縮小司法手段,擴大社會教育。 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必須適
用刑罰時,各個國家也會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盡可能地採取一些特別措施。比如:有的採取暫緩起訴及判決暫不生效的做法,以有利於一些犯了微罪並有悔罪意圖
的未成年回歸社會。又如,有的則對判處一定短期徒刑的少年犯實行「代替刑」制度,使有關行刑過程社會化,從而減輕他們與社會的隔離程度,拓寬他們與社會的
聯繫,促使他們掌握生活技能與社會知識,儘快建立正常的人格。
還有的國家對犯了微罪的少年犯,採取消滅刑事污點制度,以減少未成年人刑滿回歸社會後可能受到的社會歧視。所有此類做法都無疑的反映出了當代社會由重趨緩的刑罰觀念的取向,以及由嚴到寬的刑罰立法的歸結。
另一方面,不容忽視的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審理和判決,對他們的寬大應當適度和依法進行。不作處理甚至搞司法縱容,非但不利於他們的悔過自新,而且還會導致相反的效果。
所以,我們的相關司法制度仍需要對未成年人的犯罪保持一定的刑罰威懾力。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的改革方面,如何在刑罰與教育之間更有效地取得平衡,無疑的是需要我們紐西蘭的司法界,不斷地做深入的探討與研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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