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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綁架兒子?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5104    日期: 2013/8/17

2013年8月8日紐西蘭全國犯罪新聞中,有一條新聞的標題寫的是「綁架兒子的人被拒保釋」(Man who allegedly kidnapped son declined bail)。這位32歲住在Hawke's Bay的男士,於2013年8月7日在Napier地方法院中,被控以「綁架」、「毆打女性及小孩」、「危及他人性命」、「恐嚇殺人」及「危險駕駛」等罪,並被法官Tony Adeane拒絕了他的律師所提出的交保的要求。

事情的整個過程是他與他的同居人吵架,他把她與嬰兒拖進了車子不讓她下車,在吵架的過程中,人在氣頭上口不擇言再加上一些肢體行為,於是就涉及了「綁架」、「毆打女性及小孩」、「危及他人性命」、「恐嚇殺人」及「危險駕駛」等罪。如果此事只涉及到他倆人,過了一段時間,等情緒緩和了說不定「夫妻之間,床頭吵架床尾和」就沒事了。但是如今此事一但有了警方的介入,一切依法辦事,這男女雙方之間就只能談「法」,不再涉及「情感」的因素,那雙方之間只有越行越遠,最後就只能變成「冤家」了。

男女之間的感情是非常「自私與獨佔」的,是無法與他人共享的,一但雙方發生感情問題時,必然就會產生恩愛情仇的事,因為男女其中之一方所付出的感情,如果沒有得到「相等」的回報,就會認為對方不愛他或愛的不夠深,便會發生許多的感情糾紛,有時甚至會發生刑事案件。

男女感情上的糾紛,雖然無法使用法律「強人所難」或成為「判決的內容」,但是,由於感情糾紛而有干擾某一方的人身自由或身體、生命、人格等有受到損害之虞者,按目前世界各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男女雖因未婚而同居,而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也可「以施暴的另一方」為聲請對象,請求法院做出一個防患暴力再次發生於被害人的裁判,這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謂的「保護令」。

因為,同居男女之間,仍屬於共同生活上的家庭成員。然而,關於人身方面的法院裁判,遇有當事人違反者,原告要如何排除侵害呢?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嗎?這是關於人身方面的強制執行問題,實務上的作法,除非違反者的行為有「即刻的侵害性」,否則,法院也只能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對違反者處以違背執行命令的「罰款」。這筆錢歸法院,並不是賠償給被害人。如果罰錢還是沒效,也可以用強制力拘提或管收行為人,但此種作法在實務上是非常少的。

美國華盛頓大學調查了250萬對夫妻,結果發現,在發生矛盾時,有93%的夫妻都想竭力避免發生正面衝突,只好通過冷戰來表達不滿和憤怒。這種方式讓雙方難以溝通和表達,彼此誤會更深。調查顯示,在離婚的夫妻中,80%曾長期冷戰。夫妻冷戰內容包括:相互不理睬、分居、沒有性生活、毫不關心對方等。

這種情況,心理學家稱之為「蘋果皮式的和諧」,就是外表看起來光鮮,裡面卻已開始腐壞。研究者指出,夫妻間僵持若超過48小時,負面情緒就會壓過原來的愛情,關係極易惡化。可見,在夫妻間出現問題時,千萬不要一味的沉默。當然,情緒激動、相互指責也不是明智的做法。此時,最好先冷靜一會,然後表明自己很珍惜這份感情,並說出自己的想法。也可以用書面的形式,把自己的感受和意見寫出來,這樣的表達方式較理智、平靜,能透徹地闡述問題,也給了彼此思考的時間,雙方能得到較好的溝通。

男女之間的感情糾葛,外人是很難分辨是非對錯的,因為感情的事是不能用法律來約束的,愛情和真誠必須連在一起,因為愛情如果不能共鳴就很難產生真誠。夫妻吵架不要緊,但是在氣頭上口無遮攔,說出一些有損夫妻感情的話或是觸犯法律的話,那雙方的問題可能就很難挽回了,本案的被告被控訴的罪狀大部份都是禍從口出的,而這些罪名並不是對方所提出來的,而是不懂你們雙方感情的第三者,所「弄」出來的呀!因此除非萬不得已,男女雙方吵架,千萬不要讓「法律」牽涉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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