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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警察與警察權的行使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5158    日期: 2013/3/24

現年二十一歲的Benjamin William Marshall將一輛白色的Mitsubishi Galant裝上了紅藍色的閃光警燈,讓人們以為這是一輛警車,通常警車大多是使用Holden Commodore車種,但也並不全是。他將車子停在西奧克蘭的一幢住宅前,並喝令屋中的人舉起雙手。他於2013年3月19日,出現在 Waitakere的地方法院中,被警方控以三項「假冒警察罪」(facing three charges of impersonating a police officer),這種罪名最高可被判刑一年,並處以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根據警方的統計,自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全紐西蘭一共有25人被控以「假冒警察罪」。根據警方在法庭中的指控,此案還有共犯,將在下次的庭訊 中提出,並一再的重申,警方對於處理此案的態度是非常慎重與嚴肅的。警方的一位發言人並且告訴全國人民,如果對於執勤的警員有任何的懷疑時,可以致電警方 「聯絡中心」(the police communication centre)查證這些警員的身份。

任何人假扮警察執行公權力是絕對觸法的,如今在紐西蘭,有些不法分子假冒警察做案,主要是認為警察具有一些公權力,冒充警察作案可以麻痺受害人,無形中弱化了受害人的防備心理,使其喪失警惕性,比起單純的搶劫、盜竊更容易得手。

警察是代表國家執法,主要的任務是依法維持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安全。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及防止一切危害的發生時,其執法的過程都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項目執行,並符合「正當程序」的精神,避免因執法過當,而妨礙到人民的權利。

民主法治國家,所有政府的公權力都是來自法律的授予,國家為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必要時可以對人民行使命令強制的權力,這就是「警察權」(police power) 是秩序行政最核心的一環。為了防止私力救濟與報復,所以警察權必須由國家所獨占,也因此警察權的行使,不僅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其手段更須符合「比例原 則」,也就是「禁止過當原則」。這也是英、美、法等國家所謂的「自然正義」原則或實質的「正當程序」原則。

十九世紀時,行政法學者F. Fleiner有句名言:「不可用大炮打小鳥」,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的權利,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因此,對人民任何不 利的處分,警察權力必須採行最緩和的手段,以侵犯人民權利最小的方式為之,在行政法學上,這個原則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因此,警察權及所有公權力的行使,所採取的方法都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如果有多種能達成目的的方法,警方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所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這便是警察權的真正的意涵。

在法治國家中,國家為了完成治安的任務,不一定要使用警察權,只有在「必要」且非使用命令或強制的方法,無以達成維護治安目的時候,才需要行使警察權。因為警察權既是一種權力也是義務,運用時應採取極端審慎的態度。

至於「警察職權」與「警察權」的差異,在於權力主體與行為方式的不同。警察職權由形式意義的警察機關行使,其行為方式不限於命令或強制方法,而警察權則不 同。因此廣義的警察職權是泛指警察機關或人員為達成法定任務,得採取的作用或行為方式。狹義的警察職權則可理解為「職能」,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得採取某種 手段或措施以達成任務的資格,尤其是對於行使強制力的權力作用。

不法份子之所以假冒警察,主要是因為警察享有許多公權力,事實上,警察的權力也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換句話說;守法的精神不單適用於老百姓,也適用於警 方。警方是執法者,也必須是守法者,他們只可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屬於非法,也都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只要老百姓不違法, 警察是不會行使其公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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