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2歲Trent Hapuku,由於同居人剛滿5個月大的嬰兒Mikara Reti,哭鬧不停,影響到他打電動玩具PlayStation的興致,在盛怒之下竟失手將他打死了。
此
案在2011年8月中旬審訊結束之後,陪審團先是換掉了主席,其後又經過了10個多小時的討論,仍然無法達成協議,況且又有一位女陪審員不告而別,因此承
審法官Jill Mallon便宣佈:由於陪審團的意見不一致,未能作出決議,已經是一個Hung
jury,因此本案的審訊無效,要重訂日期,重選陪審團來審訊。
在奧克蘭高等法院審訊的重大案件,由於陪審團的意見不一致,造成Hung jury必需重審的情況,是大家都很關心的。根據紐西蘭現行的司法程序,通常法官在審判結束以後,就會退庭讓陪審團去做決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罪?如果有罪法官就根據所定的罪判刑,無罪就當庭釋放。
紐西蘭的司法部於1989年時,就已要求「司法委員會」針對現行刑案的司法架構及實際的運作情形,做一個檢討。直到1995年,「司法委員會」才針對紐西蘭陪審團制度的缺點開始研究,一共研究了7年,才將報告提出來。
在該報告中,「司法委員會」首先重申並肯定陪審團制度的重要性,並且認為這種制度,仍是當今審理重大刑案中,最好的一種方式。但還是提出了下列幾點改進的意見:
1.現在陪審團的裁決必需是「全體一致的決議」,「司法委員會」認為這種全體一致同意的決議,應當可以改為十二人中有十一人同意即可。
因為在一個重大的刑事案件中,陪審團至少要經過四小時的深思熟慮,才能再回到法庭做成絕大多數的決議。因此「司法委員會」建議法官,以後可以改問陪審團「這至少是你們十一人的決議嗎」?如此問只有陪審團自己知道,這是他們全體一致的決議,還是大多數的決議。
2.當被告以嚴重的刑事案件被控,像是謀殺罪,因為主觀的問題及他們的身份,不可能由陪審團做出一個公平的審判時,應該是可以允許被告申請由法官一人審判。
3.一件訴訟案的時間如果是超過六星期以上,應該是由法官一人審判即可,因為六星期的時間對於陪審團員是太長了。但這種建議只限於複雜的詐欺案,並不適用於嚴重的暴力罪。
4.一個有潛力的陪審團員,應該可以將他的服務時間延長為十二個月,俾便他可以挑選適當的時間來服務,僱主如果以工作來威脅員工不得去做陪審團員將是不合法的。
除
此以外,這份報告還建議:凡是前來擔任陪審團員的人,至少應該要付一點相當於最低工資的費用,如果被徵調的人,能提出他的財務損失證明,應該是可以多付一
點費用的。被徵調擔任陪審團員的人,如果不理會此項任務,其罰金將由現在的300元調高為1000元,並且還要入獄7天。
一般來說,在刑事案件方面,十二名陪審團一定要達成「全體一致的決議」 (unanimous decision),方始有效。民事案的陪審團則只要達成大多數的共識,就可以判案。
在刑事案中陪審團為甚麼必須要達成「一致共識」才能定罪呢?因為這種「一致共識」背後的法律精神,是基於刑事案的被告如被定罪,涉及的懲罰是非常嚴重的,換言之,定罪後會坐牢,失去人身自由,而且重大的案件還會涉及死刑,是生命攸關的事。
因此可以說,被告的命運是掌握在陪審團的手中,所以一定要陪審團達成一致共識,對被告的罪行毫無疑問之後再定罪才算公允。這與刑事案中採用「超越合理的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一點疑點都沒有」的審判標準,原則上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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