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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鐵鎚打死父母的青少年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日期: 2011/7/23

在2011年7月21日,紐西蘭的全國媒體上,有一條新聞的標題是「殺死雙親青少年的動機令人困惑」 (Teen's motive for killing parents baffling),這位現年17歲,被控涉嫌用鐵鎚打死雙親Blake and Mary-Jo Hadley的青少年名叫Tyler Hadley。
他如今被控的罪名是二級謀殺,被監禁在牢中不准保釋,雖然64歲的 檢察官Tom Bakkedahl與他的鄰居都說他的態度很好,很溫順。但是在驗過他雙親的屍體之後,Tom Bakkedahl檢察官說,他對他雙親下手之狠,與他的外表頗不一致。由於他的年齡,根據紐西蘭的法律,他不可能被判死刑,但是他這一輩子能走出這個 「弒父弒母」的犯罪陰影嗎?
在古代中國,「殺害尊親屬」是屬於「十惡」之一,在刑罰上的罪名極重。受到中國的影響,日本自古以來也一直有著「尊屬殺」應重罰的思想,直到20世紀後半段,由於逐漸吸收了西方人權觀念的緣故,日本才廢除了一般殺人罪與殺害尊親屬罪之間的差別。
「殺害尊親屬」罪,是指行為人,將其尊親屬殺害的犯罪,這個犯罪本質上屬於殺人罪的一種,但我們中國人一直認為「親親、尊尊」是社會上最基本的道德,在現代的刑事立法中,還是會加重殺害尊親屬行為人的罪責。
「尊 親屬」究竟是屬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或是「罪責要件」,在刑法學界一直有著爭議。一般通說認為被害人是行為人的尊親屬,僅僅是一種身分關係,從而具備特定 身分的人才會符合罪責加重的要件。舉例來說,如果A與B共同殺害A之父,則A與B兩人都構成一般殺人罪,但A因身分關係造成罪責加重,而應論以殺害尊親屬 罪,反之B的罪責卻不會加重,因此尊卑親屬關係是「罪責要件」而不是「構成要件」。
本罪的規定,相較於普通殺人罪,其不同點在於,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之間,多了「直系血親」的關係。目的就是在強調「孝道思想」,因為「尊親」是傳統思想上的基本倫理與道義。
然而社會價值觀念與社會倫理道德,隨著物換星移,並非一成不變。刑法上所要保護的法益,也會隨著社會的價值觀念,而有所變更。就此罪而言,是否仍存有加重處罰的必要,是引起許多法學家爭論的地方。
另外,關於「非婚生子女」,又稱「私生子」部分,生母屬直系血親尊親屬,但是生父如未經「準正」或「認領」,是否符合本罪行為客體上的定義,還是有疑問的。
持否定態度的學者認為:如果不符合婚生子女的規定,縱然實際有血統關係存在,也不能認定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當然不是本罪的客體。
持肯定態度的學者認為: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與生母之間的關係,是符合「己身所從出,從己生所出」的定義,仍然是本罪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是本罪的客體。
在討論這個概念之前,必須先釐清「不法要素」與「罪責要素」的概念。所謂不法要素,是指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就是必須與法益侵害相關而言;而「罪責要素」,則是在判斷犯罪成立之外,如具備該要素,則「加重或減輕處罰」,此處所考量者,主要的就是倫理道德。
簡單的說,「不法要素」與「犯罪成立與否」有關;「罪責要素」,則與「如何處罰」相關。因此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罪為例,其中「殺人」部分是「不法要素」,是成立殺人罪的不法構成要件。而因為該「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就是「罪責要素」,因此必需加重處罰。
我們中國最早的一部詩歌總集「詩經小雅」中,有一篇「蓼莪」就寫到:「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意思是說:父母親生我、養我,撫慰我、拉拔我、庇護我,不厭其煩地照顧我,無時無刻的懷抱著我。想要報答您的恩德,而您的恩德就像天一樣的浩瀚無邊!」
在 這裡,我想要提醒一下在這兒成長的中國孩子們,在你們成長的過程中,有時難免因為觀念不同和父母親發生摩擦,但是不管發生甚麼樣的爭執,我們為人子女的, 都應該和顏悅色儘量的和父母們溝通,並且站在父母的立場想想自己的行為是否妥當,千萬不可以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造成令人遺憾的結果。我們中國人畢竟是世界上 最講孝道的民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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