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虐待嬰兒及幼童的案件,最近又不斷的出現,2011年5月19日在奧克蘭Manukau 地方法院開庭的這個案子,被告是一位現年38歲的父親,他被控的罪名總共有8個,最主要的一個是虐待一位4個月大的嬰兒,並導致這位嬰兒的腦部,受到極嚴重的損傷,他的其它罪名還包括;毆打女性、傷害、威脅殺人以及持有大麻等等。
所謂嬰兒、幼童及少年受虐待的定義;是指有責任照顧嬰兒、幼童及少年福祉的人,本人或准許別人,施加疏忽或犯法的行為於嬰兒、幼童及少年,並使得這些人受到身體或心理的傷害,或有受到傷害的可能,嬰兒、幼童及少年是指未滿18歲的人。
有責任照顧嬰兒、幼童及少年福祉的人,是指;嬰兒、幼童及少年的父母親、養父母、監護人、寄養父母、兒童教養托育機構人員、教育機構人員、醫療機構人員、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或任何參與嬰兒、幼童及少年相關活動的管理或義務工作人員。
疏忽照顧是指持續的不能給予嬰兒、幼童及少年必要的照顧和保護,包括在衣、食、住、行、衛生、醫療、教育等各方面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或強迫從事與其體力或年紀不相稱的工作。
身體傷害是指死亡、外型受到損傷、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受到損害。心理功能傷害是指;嬰兒、幼童及少年的日常行為,呈現智力或心理能力的損害。
任何人士的行為,無論是疏忽或蓄意而導致嬰兒、幼童及少年在行為、智力、情緒或身體功能方面受到即時或永久性的傷害,都是精神虐待。精神虐待通常與疏忽照顧或其他形式的虐待行為並存,對於被虐待的嬰兒、幼童及少年所產生的傷害,其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嬰兒、幼童及少年被性侵犯是指一切透過暴力、欺哄、討好、物質引誘或其它方式引導兒童進行性接觸,包括身體接觸和非身體接觸,以達致侵犯者「性滿足或其它目的」的行為。
到底嬰兒、幼童及少年的虐待問題有多嚴重呢?新聞媒體上出現的虐待嬰兒、幼童及少年案件只是冰山的一角而已,觀察這幾年來嬰兒、幼童及少年被虐的案件,已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根據統計;平均不到1小時就有1位嬰兒、幼童及少年受虐;而在這些個案中,竟有87.98%的施虐者是孩子的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當嬰兒、幼童及少年所親近、信任、倚賴的父母親或主要照顧者,搖身一變為施虐者的時候,叫這些無助的孩子該如何自保?
更進一步分析施虐的原因,以「缺乏親職知識」佔30.06%最高,其次為「婚姻失調」佔20.07%、再其次為「酗酒或藥物濫用」佔11.65%,「貧困」佔10.91%,「失業」佔9.8%,「罹患精神疾病」佔3.71%,「人格違常」佔3.6%,「童年受虐」佔1.31%,「迷信」佔0.43%,其他原因則佔8.46%。
由此觀之,導致施虐者虐待嬰兒、幼童及少年的原因五花八門,防不勝防,如果沒有一個全方位、針對危機家庭的防護計畫,實在無法避免虐待嬰兒、幼童及少年案件的發生,
更令人擔心的是,在虐待嬰兒、幼童及少年個案發生時,孩子週遭有責任通報義務的大人,並沒有即時伸出援手,屬於責任通報範圍的僅佔50%左右,其中來自醫院的佔14.4%,警察單位佔13.08%,學校佔12.24%、民間社團或機構佔9.92%,這些都是法律所明文規定的責任單位通報者。
嬰兒、幼童自出生以後應該就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只因為他們在身心成熟之前,無法獨力生存,因而在傳統的家庭關係觀念中,我們往往就自然而然的將嬰兒、幼童及少年視為父母、長輩的附屬品,他們除了接受成人的教養與照顧之外,他們的生活行動更必須接受成人完全的掌控。
如果不幸的,照顧嬰兒、幼童及少年的成人,本身並不是個負責、成熟的大人,或是因為其它意外事件驟然發生,這部分不幸的嬰兒、幼童們很可能就成為了無辜的受虐兒、生活頓失依靠的流浪兒。
為了要確實保護嬰兒、幼童及少年,並保障他們能健康的成長,所以現在每個國家都制定了「兒童福利法」,希望藉由此類法令的規範,提醒大家都能尊重每一位「兒童」的基本人權。
紐西蘭是一個非常注重人權的國家,但是不能諱言的是,有些人仍然有自掃門前雪的觀念,不願多管「閒事」,不願多盡社會責任與義務,因此便產生了更多的受虐兒,在此我們呼籲;凡是在孩子身邊的每一個大人,都應該一齊來加入保護兒童的行列,因為「保護兒童不僅僅是政府單位的責任,而是大家都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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