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紐西蘭發生了一連串的社會問題,其中有許多的犯罪案件,像是:性侵犯、性犯罪、警察毆打犯人、殺人、謀殺等。其中有些案子法院都有禁令,不准登載其全部或部份的內容,但是卻有網站不顧這些禁令,登刊出一些法庭所禁止刊載的內容,並且還大加的評判,其中更有對副檢察長(Solicitor-General) David Collins人格的侮辱及謾罵夾雜在其中。
此舉立刻引起了副檢察長David Collins的不滿,認為網路負責人Vince Siemer違反了高等法院的禁令,刊載了高等法院已禁止刊載的內容,因此已經觸犯了「藐視法庭」罪,應該入獄。本案已定於2011年6月開庭,承審的法官是Jill Mallon。
「藐視法庭」,在世界各國,都有其不同的定罪方法。常見的「藐視法庭」 行為是指不理會法庭的禁令、在法庭上說粗話、辱罵法官、未經許可在庭上錄音、攝影、證人未經許可突然拒絕作證以及當事人欠交或拒絕交納法庭判罰的各項賠償和費用等。
「藐視法庭」是一種很普通也很常見的罪行,主要是用來保護法庭的莊嚴,至於「藐視法庭」的罪行,一般都沒有詳細的界定,部分的原則常與「知情權」及「言論自由」相違背。在民權意識的高漲之下,有許多的國家,如今已對該罪解禁,寬鬆處理有關的罪行。早年除了有「藐視法庭」罪行外,也曾有過「藐視議會罪」。
在莊嚴的法庭中,任何人的任何一項舉動或表述,都有可能會嚴重的妨礙了司法的公正,這些都可以構成「藐視法庭罪」。「藐視法庭罪」適用於所有行使司法權的法庭,其中包括裁判法庭以至終審法院。在法庭上錄音、漠視法庭傳票、在法庭上喧鬧,都有機會構成這種罪行。
一般而言,在案件審訊的期間,才會有「藐視法庭」的可能。大部分刑事案件,審訊期是指由拘捕嫌疑犯或發出傳票時開始,而大部份民事案件是由已排期聆訊開始計算,直到案件完成裁決為止。 當被控「藐視法庭」時,被告未必能以公共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法官可對輕微或非蓄意的「藐視法庭」行為不予追究,也可為抗拒第三者試圖以「藐視法庭」罪來阻止播出關乎正當公共利益的資料,而不予追究。法官也有權下令延緩報導一宗案件的全部審訊過程或某些細節。
除了「藐視法庭」罪行外,批評法院審訊也可能觸犯「惡意中傷」(scurrilous attack)罪行。如今,因各國的國情不同,因此「惡意中傷法庭罪」的定義也各不同。美國公民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不接受「惡意中傷法庭罪」;加拿大須證明這個中傷足以令「多數人」失去司法信心,才可予以檢控。
英國仍保留該罪行,但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絕少提出檢控。澳洲及紐西蘭的定義最為嚴格,只要令「部分人」失去司法信心,即可提出檢控。
「藐視法庭罪」與「藐視議會罪」是一脈相承的,過去假如報導任何法庭或議會內容,即屬藐視法庭或議會。18世紀英國記者John Wilkes批評政府時,曾披露議會內容,被裁定「藐視議會罪」成立,但英國下議院在採取行動時,曾引發暴動,政府最終只得修改法律。
到了20世紀,英國為了電視可否直播開會情況,爭辯了20年,1989年底才批准直播。美國部分法院,現今也陸續容許電視直接轉播法庭審訊的過程。
這種電視直接轉播法庭審訊的過程,也非常容易觸犯法律,例如:1.播出圖像或評論,可影響到涉及審訊的人士。2.播出可令控、辯雙方其中一方改變應訊策略的資料。3.在審訊完結之前,播出與證人的訪問。4.與證人們有所洽商,以至可能影響或被認為可能影響他們的證供。5.與一宗案件的陪審員談及該案。6.報導曾被法官下令禁止報導的資料。7.揣測案件的審訊結果。8.評論即將重審的案件。9.報導關於法庭的一般性質資料,足以損害人們對法庭公正審理某宗案件的信心。10.覆述陪審團退席期間法庭內的陳詞。
我們生活在現在的社會中,雖然不一定會有機會觸犯「藐視法庭罪」,但對於甚麼是「藐視法庭罪」卻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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