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陪審團員修正法>( The Juries Amendment
Bill)被提交到國會,司法部長Simon
Power說;這個修正案的主要內容,主要是要加強陪審團員們的隱私和安全保護。其中有一條是;以後在陪審人員的名單上,在也不會寫上地址了。目前的情況
是在寫陪審人員的名單時,必需寫上姓名、職業、出生年月日與詳細的住址。
自2008年之後,如果被告沒有辯護律師,是不可以拿到陪審團的名單的,但是可以在有關人員的陪同下,觀看陪審團員的資料,但是卻不可以擁有或抄錄。這都是為了避免陪審人員受到威嚇或脅迫。 修正此法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發生了一位名叫George Baker被控謀殺的被告,他當時雖然沒有律師替他辯護,但他卻看到了陪審團的名單,因此便寫信給一位陪審團員。
在
紐西蘭<被徵召擔任陪審團員>(Summoned for Jury
Service)是每一位公民的義務,過去有人不願意擔任這個工作,隨便寫一個理由像是<英文不好>等等,就可以被免除了,但是現在這個規定
已越來越緊了,有些理由還必需由一些特定的人士認證過後法院才接受。
陪審團制度主要是要落實<被告必須由同一社會的人士,審訊裁決的原則>。透過陪審團的制度,可以使<法律得以密切配合社會的公德意識和見解>。作為陪審團的一員,是必須對<接受審訊的被告及社會大眾>承擔確保司法公正的責任的。
在紐西蘭,任何人企圖在法庭以外影響陪審團員的決定,例如私下接觸陪審團員,或在大眾媒體發佈某些沒有在審訊中披露的資料,都有可能會觸犯法律的。
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 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的效果,而不是正式的判決,法官會據此參酌法律,再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所認定的判決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聲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
如果判決被告無罪,控方或法官除非找到新的證據,否則不能推翻陪審團的決定,也不能上訴。被判有罪的被告的刑罰,通常由法官決定,而不是由陪審團決定。
除
了紐西蘭之外,其它的國家也常發生陪審團員遭受威脅的事,有時這種威脅是來自同一個陪審團的其它陪審團員。通常發生這種事時,如果承審的法官接受了這位聲
稱受威脅的陪審員的聲明。就可以<考慮到這位陪審團員的人身安全,並解除其陪審員的職務,同時不公佈其姓名>。
如果這位陪審
團員被確定不能再工作,法官就不得不宣布案件無效審判,另外再重組陪審團重新審判。陪審團審理的大多是比較嚴重的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一般不適
用陪審團。這是因為陪審團審理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並且程序複雜繁瑣,審理時間也冗長費時,不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由於陪審團不具備
法律專業知識,無法保證他們對證據和實事的認定能夠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精神。因此英美法國家關於陪審團的存廢問題,一直是爭論激烈的話題。目前的趨勢是,對
需要陪審團審理案件的<適用條件>,加以嚴格的限制,以保證這種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發揮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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