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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钱买命”不能随意性

作者: 东方客    人气:     日期: 2010/2/19

    为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对立面,中国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近年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整理,认真解决法律和政策导向问题,使法律和政策更为科学、合理和符合中国国情。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就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使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重大措施。

一个时期以来,在部份审判人员中存在“宁重勿轻”、“或轻或重”、“时轻时重”意识,不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好不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看:一,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二,是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化解矛盾;三,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四,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只有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才能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五十年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肋从不问,立功受奖”政策的继承、发展。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及犯罪情况的变化,还需不断完善现行法规,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作为从严打击目标是必须的。笔者认为,这些人即使归案后对被害人作了一些经济赔偿也不能让他们“化钱消灾”。否则是对被侵害的客体(国家、社会、人民)不公平。这种(法)“场外交易”的私了也有失法律尊严。人云,“有钱可使鬼推磨”,可这些人的很多钱本是非法所得,要他们还给国家和人民也是理所当然。如果还了钱可不追究其犯罪责任或减刑,那等于对作恶人发放“特别通行证”。笔者这样说,也并不是认为凡有大罪的人一定要杀,退赃好的人也不能宽大处理,而是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没有区别的政策,就不是政策。笔者在国内从事律师执业时,在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当法律顾问,在我受聘前,该公司董事长进行走私活动巳多年。我进驻该公司不久案发,被查证的走私非法收入巳达一亿元。办案人员对笔者说,这样巨大的走私金额杀他三次也可以。我在调查中发现,这家公司走私时间长达三年,走私货物涉及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该董事长并有贿赂海关干部,银行负责人行为,案情确实重大。鉴于他在敛财中生活并不侈奢,拿了不少钱去支援他贫困家乡发展经济,家里还有85岁病母和案发后被妻子抛弃的5岁孩子等特殊情况,我为他作了从轻处罚辩护,要求法院“坏分不坏人”(化钱卖命)。后来该董事长退出八千万元非法所获款,受到从宽判处12年有期徒刑。去年我回上海过春节,在浦东金茂大厦一个咖啡厅曾邂逅这位董事长,知道他是提前二年释放的。对这样并不是“不杀不能平民愤”,能认罪,悔罪的人网开一面,也是在严肃法律同时,体现了人性化。只要执法人员不随意执法,把好宽严相济的关,掌握罚当其罪原则,一定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使我国的司法工作在新时期更上一层楼。

无论是“赔钱减刑”,还是“化钱买命”,都有利有弊;在司法实践中开这些“口子”,并非中国司法部门首创和独创。10年前,中国最高法院在相关文件中早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文字。就是“化钱买命”在世界他国也很普遍。在中国司法界和民众对以上举措有争议,那是因为没有钱的被告人无法得到这种用钱交换刑期的机会,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否定。因此,对“化钱买命”这个口子不能开得太大,要谨慎,在执法上不能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只是个政策导向,是个法律指南;要在新时期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司法界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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