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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恐怖袭击与食品反恐战

作者: 文 扬    人气:     日期: 2008/10/29

1023日到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正值三鹿毒奶粉事件余波未平之际,这一草案的修改明显受到中国当前食品安全危机形势的影响。“三审稿的修改,许多都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李援先生如是说。

三鹿毒奶粉事件在其现实后果上与一次以无辜平民为目标的“食品恐怖袭击”并无差别,所以,针对这一类袭击所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也无异于“食品反恐法”。

新的立法精神叫做“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所谓全程,有个说法叫“从田头到餐桌”,新法律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对这一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与以往的做法相比,这是一个新的高度。以前是《食品卫生法》,现在提高到《食品安全法》,以前叫做“分段监管体制”,现在提高到“全程监管体制”,以前采用“命令控制模式”,现在将提高为“预防风险模式”,总体趋势就是不断提高等级,不断加强政府方面的监管力度。

其力度突出反映在草案新增内容的行文和用语上,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等等。

读来令人肃然。在充满了“不得”、“应当”、“上报”等有关行政行为规定的条款中,作为被严厉监管的对象“食品”不期然间已经改变了其经济性质,食品不再是具有正效用的福利消费品,而变成了具有负效用的危险品。若将法案条款中的“食品”换成某种危险品,比如“炸弹”,整个法案看起来也会非常顺畅,合情合理,如“对炸弹不得实施免检”、“在获知有关炸弹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通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炸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发生重大炸弹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食品可以等同于炸弹,对食品的监管已类似于对炸弹的监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即标志着中国政府“食品反恐战”的正式开启。

与中国人大审议《食品安全法》几乎同时,联合国驻华机构也发布了一个题为“推动中国食品安全”的报告,从报道上看,其中的主要建议同样也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立法、制定以预防风险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战略、全程监督食品安全等这些内容。联合国方面并无太多高招,面对中国国内形同人民战争一般的食品恐怖袭击,外国的医学和食品科学专家们也只能改行,临时充当一下中国政府食品反恐战的军事顾问。

对比一下,食品恐怖袭击与常规的恐怖袭击两者之间的确有很多类似之处。

第一、               政府方面处于被动应付的守势。

食品恐怖袭击变化多端、无处不在、此起彼伏,政府的反恐力量则势单力薄、顾此失彼、防不胜防。据报道目前中国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以及500多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这就意味着,在这些标准上任何一项低于标准,就是一次可能的食品恐怖袭击。而中国全国共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4万多家,其中近80%10人以下的小食品作坊;如果连三鹿集团这样一个龙头企业都可能成为“食品恐怖分子”,44万多家食品企业哪一家能够肯定不是呢?

第二、               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非常肥沃。

对企业来说,利润率是硬指标,“道德血液”、“社会良心”之类都是软约束。在利润空间被压缩、企业为生存而挣扎的情况下,产品造假、掺假、降低标准是难以抗拒的选择。如果再考虑到因城乡差别过大、身份歧视严重引起的仇恨心理,主客观两方面都不乏催生食品恐怖主义、诱发食品恐怖袭击的因素。

第三、               公众毫无防备能力。

公众对食品的需求是刚性需求,永远暴露在食品恐怖袭击的威胁之下。而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和微生物种类成千上万,一旦具有降低成本的功用,立刻就可以变成食品恐怖袭击的武器。于是,一方面是明知道食品如炸弹也不得不食用的公众,另一方面是随时随地都能制造各种“食品炸弹”而且不乏食品恐怖主义动机的食品经营者,两个方面每天发生无数次接触,食品恐怖袭击频繁发生自然不足为奇。

由此可见,将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危机描述为一种食品恐怖主义形势,将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类比为针对食品恐怖袭击的反恐战,并无太大偏差。美国政府那边的全球反恐战打了多年了,经验教训一定积累了不少,借用上述类比模型向美国取几块它山之石,如全国的统一协调机制、事先的风险评估和预防、事后的危机管理等等,也许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谨以此文呼应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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