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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权利法案
- 外文名
- the Bill of Rights
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 别 名
- 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
- 颁布时间
- 1689年10月
- 颁布目的
- 限制国王权力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英语:Stuart)复辟后,开始倒行逆施,不仅大力压制反对派,企图恢复国王集权,而且企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这引起了当时英国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Tory Party)的反对,矛盾逐渐激化。
包括伦敦主教在内的几位著名人物,发送了一封密信,给在荷兰的信奉新教的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邀请他们到英国来保护英国的“宗教、自由和财产”。
对威廉来说,他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能为他的妻子和他自己争夺英国的王位继承权,同时他也认为他入主英国可以防止英国同法国结盟以共同反对荷兰,因而接受了邀请。
为了避免当年(1660年)邀请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前车之鉴,英国决定以法律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自己的权力,于是在议会上、下两院共同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向威廉和玛丽提出了一个“权利宣言”,要求国王以后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法律的效力,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今后任何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等。
1689年10月,议会通过了“权利宣言”并制订为法律,是为《权利法案》。
限制国王的权力
1.为限制国王的权力提供的法律保障;
2.确立了议会的权力;
3.英国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统治;
从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权利法案》最重大的意义是:以法律权利代替君主权力。
英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全称《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
- 1.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 4.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 6.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 8.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 9.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
人们可以看到“十三条”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①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国王的实际统治权,如第1、2、4、6条;
②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如第8、9、13条。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
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英国类宪法的前身。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在英国是一种政治惯例。比如说,英国女王从成文法上讲,具有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但是自从安妮女王否决《苏格兰民兵法》之后,再也没有一位英国君主行使过这一权利,因此,英国形成了一个惯例:女王不对国会法案行使否决权。(但不是没有否决权,只是不使用)。举个例子,英国西敏制中,首相要从下院的多数党中产生,通过女王任命产生。同时,女王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各部大臣。
这套制度并没有任何英国成文法加以明确,而是从18世纪,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 1st Earl of Orford)出任“第一财政大臣(首相兼任)”以来,通过一个个政治家,一代代君主对一种政治秩序实践与切身尊重,形成的一种共识(consensus)。一言以蔽之,即习惯成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