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用共和政体。
依然有一些立宪的、拥有很大权力(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君主,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往往前身是走向“军国主义”之“帝国主义”却先胜后败之君主,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从政府层面看来,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
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但和“虚君共和”相反是“虚位议会”制度。
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扩大议会的权力。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 [1]
中文“虚君共和”为梁启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宪制时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当时革命党支持的共和制竞争公共性:“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英国是也。英人恒自称为大不列颠合众王国,或自称为共和王国。其名称与美无异,浅人骤闻之,或且讶为不词。不知英之有王,不过以为装饰品,无丝毫实权,号为神圣,等于偶像。故论政体者,恒以英编入共和之一种。
其后比利时本此意编为成文宪法,欧洲各小邦多效之。故欧洲各国,什九皆属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也,今省名曰虚君共和制。”(《新中国建设问题》,1911年10月–11月)
国家 | 国家元首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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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 | [42] [61] | |||
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 | 1993年 | [41] | ||
国王:玛哈·哇集拉隆功 | 2011年 | [40] | ||
1957年 | 英联邦成员国 [39] | |||
首相:洛塔·策林 | 2007年 | [38] | ||
2002年 | [4] | |||
国王:阿卜杜拉二世·本·侯赛因 | 首相:比什尔·哈萨瓦纳 | 1952年 | [37] | |
1962年 | [5] |
国名 | 国家元首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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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查尔斯三世 | 1688年 | 英联邦成员国 | ||
国王:哈拉尔五世 | 首相:约纳斯·加尔·斯特勒 | 1814年 | [6] | |
国王:卡尔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乌尔夫·克里斯特松 | 1974年 | [36] | |
首相:梅特·弗雷泽里克森 | 1953年 | [35] | ||
1815年 | [34] | |||
国王:菲利普国王 | 首相:亚历山大·德克罗 | 1831年 | [33] | |
大公:亨利大公 | 1868年 | [32] | ||
国王:费利佩六世 | 1978年 | [31] | ||
大公: 1.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 2.乌赫尔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韦斯·西西利亚 | 首相:哈维尔·埃斯波特·萨莫拉 | 1993年 | [30] | |
亲王:阿尔贝二世 | 国务大臣:皮埃尔·达荷杜 | 1911年 | [29] | |
大公:汉斯·亚当二世 | 首相:丹尼尔·里施 | 1862年 | [28] |
国名 | 国家元首 | 政府首脑 | 行宪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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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玛丽·西蒙 | 总理:贾斯廷·特鲁多 | 1982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6] | |
总理:菲利普·爱德华·戴维斯 | 1973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5] | ||
总督:罗德尼·威廉斯 | 总理:贾斯顿·布朗 | 1981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4] | |
总督:芙罗拉·查拉姆 | 总理:约翰·布里塞尼奥 | 1981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3] | |
总督:玛塞拉·利伯德 | 总理:特伦斯·德鲁 | 1983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2] | |
代总督:西里尔·埃罗尔·梅尔基亚德斯·查尔斯 | 总理:菲利普·皮埃尔 | 1979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1] | |
总督:苏珊·道根 | 总理:拉尔夫·冈萨维斯 | 1979年 | 英联邦成员国 [20] | |
总督:塞茜尔·拉格雷纳德 | 1974年 | 英联邦成员国 [18] | ||
总督:帕特里克·林顿·艾伦 | 总理:安德鲁·霍尔尼斯 | 1962年 | 英联邦成员国 [17] |
英国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
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已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
从价值选择来看,不难发现,这实际上也是人为地将法理与情理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法律固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但“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固有矛盾从未消失过;法官固然是精通法律的,但存在着机械执法、无视情理的可能性。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懂法律,却懂社会情理。一个人难以代表复杂的社会心理,但来自方方面面的12个人应当说差不多了。知晓情理的陪审团和精通法理的法官结合在一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巧妙的组合。这不等于诟病没有陪审团的诉讼模式,更不等于说不设陪审制度就必然会出现情与法的冲突。那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陪审团,定然有别的结合方式,比如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理念应是相近的,即刚性之法和柔性之理的统筹兼顾。
有一点还需注意,情理是柔性的和不具体的,但吸纳情理的途径和范围应是刚性的和具体的,严防情对法的随意侵蚀。
挪威
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
瑞典
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
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议会为一院制。
丹麦
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宪法规定,丹麦实行君主立宪制。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
女王玛格丽特二世(Margrethe II),1972年1月14日即位,2024年1月14日退位,将王位传给其长子腓特烈王储。同日,丹麦王储腓特烈(弗雷德里克·安德烈·亨里克·克里斯蒂安)正式继位,成为国王腓特烈十世。 [52]
荷兰
1814年3月29日颁布宪法,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主席为国王本人,其他成员由国王任命。
国王威廉–亚历山大(King Willem-Alexander),2013年4月30日即位。 [34]
比利时
宪法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新宪法首次承认女性王室成员的王位继承权。
1994年2月17日,比利时众参两院通过比体制改革后的新宪法。这是1831年以来比利时第一次对宪法进行重大修改。
新宪法从原来的140条增至198条,保留了原宪法有关基本自由、权力分享和国家民主的2/3条款。宪法规定比实行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
国王菲利普(Phillipe),2013年7月21日即位。 [33]
卢森堡
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议会为一院制,为最高立法机构,有议员60名,任期5年。
西班牙
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12月29日生效。
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由胡安·卡洛斯一世的直系后代世袭。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安道尔
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称为两大公。
1993年12月安首次举行议会选举,由里瓦斯·雷格领导的全国民主联盟在选举中获得相对多数并于1994年初组阁。
1994年11月政府提出设立增税方案,遭到议会以自由联盟领导人马克·福尔内为首的多数委员的反对并被弹劾下台。12月,议会主要政党经过协商,同意由马克·福尔内担任首相并组建新政府。福尔内政府作为少数党联盟在议会中倍受牵制。
1996年末,福尔内政府因提出经济开放和银行改革与反对党争执不下,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也提出弹劾,要求政府下台。在此情况下,福尔内首相决定解散议会,并于1997年2月16日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福尔内领导的自由联盟大获全胜,赢得议会28个席位中的16席,最大的反对党全国民主联盟仅获6席。同年4月初,福尔内组成新政府。
2001年3月,福尔内领导的自由党在大选中再次获胜蝉联执政。福上台后,积极推动政治稳定和经济多元化,安政局日趋稳定,经济运行良好。
摩纳哥
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
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
宪法规定摩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利。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每项法律均由亲王提议,政府起草,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再由亲王批准颁布。亲王有权签署敕令、批准内阁法令并任命法官、外交使节、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亲王签署并批准对外条约并将其通知国民议会。
列支敦士登
列支敦士登是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且与欧洲其他仅具象征意义却没有政治实权的王室不同,列支敦士登的王族拥有相当程度的实际权力。
该国的元首称为大公(Prince,德文里称为Fürst),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在1989年时由他逝世的父亲佛兰兹·约瑟夫二世(Franz Josef II of Liechtenstein)手上继承国家的统治权,并已在2004年8月15日退位,将国家大权转由他的儿子、王储亚洛伊大公(Prince Alois)继承。
1862年时首度颁布宪法组成国会(Diet,或德文里称为Landtag),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
现任元首汉斯·亚当二世是第一位居住在国境之内的列支敦士登统治者,在2003年3月16日举行的一场全民公投中,他以投票不通过他就要举家迁移到奥地利居住作为要挟,得到国内大部分人民的同意(通过比例64.3%)通过一项进一步扩张列支敦士登王权的法案。此法案授权赋予统治者必要时得以解散国会,以及拥有国家人事与法案最后通过权的至高力量,相对于大部分只是形式上有王权的君主立宪国家,列支敦士登是非常少见的特例。
日本
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众议院480席,参议院242席。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自由民主党(自民党)一直长期执政,只是曾在1993年至1996年间短暂被对手替代执政,1996年后就一直执政到2009年。
柬埔寨
1999年3月4日,第二届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由原来的14章149条增至16章158条。宪法规定,柬埔寨的国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泰国
二战后,军人集团长期把持政权,局势动荡。上世纪90年代军人淡出政坛后,政坛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政府更迭频仍。
2001年,电讯业巨子塔信创建泰爱泰党,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过半席位,组阁执政。2005年2月,泰爱泰党在大选中赢得下议院500个议的席中377席,塔信蝉联总理。
2005年9月起,泰社会掀起“反塔”运动,政局出现动荡。为缓解政治压力,他信于2006年2月解散议会,提前举行下议院选举,政府转为看守内阁。泰爱泰党在4月的大选中再次赢得过半选票,但因三大反对党--民主党、泰国党、大众党抵制大选,导致国会无法在宪法规定时间内成立。5月8日,宪法法院裁定4月大选中存在违宪问题,宣布选举结果无效。9月19日,以陆军司令颂提为首的“行政改革委员会”发动军事政变,废除1997年宪法,解散国会、内阁,接管政权。10月1日,普密蓬国王御准临时宪法,任命原枢密院大臣素拉育·朱拉暖出任新总理,8日御准新内阁,12日御准立法议会,代行国会职责。政变发生后,他信旅居海外,宣布辞去泰爱泰党党首职务,退出政坛。
马来西亚
巴林
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
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不丹
2008年3月24日,位于中印之间的不丹迎来其历史上的首次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国民议会议员,并在此基础上产生首个民选政府。对于这个面积仅3.8万平方公里、人口73万的小国来说,此次选举意味着国家政治体制将由原来的世袭君主制变为议会民主制。这个转变的推动者正是不丹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本人。
2001年9月,国王发布命令,要求政府筹备起草宪法。2005年3月,辛格国王建议在不丹建立两党制度,由在大选中得票最多的政党组阁,另外一个政党则成为反对党。根据宪法草案,不丹将组建两院制议会,由75人组成的国民议会和由25人组成的全国委员会。
约旦
1960年1月议会通过关于国王有权延长众议院任期的宪法修正案。
1974年1月、1976年2月和1984年1月议会3次通过宪法修正案,授权国王可无限期推迟选举,并在内阁认为有必要修改宪法时,有权召开议会特别会议。
莱索托
现行宪法于1993年3月颁布生效。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和立宪君主;内阁为执行机构,首相为政府首脑。
摩洛哥
2003年5月摩第一大城市、经济首都卡萨布兰卡市发生5起连环爆炸事件后,摩政府采取措施,一方面制订反恐法,逮捕并判决了大批嫌犯,严厉打击极端势力和恐怖团伙,另一方面通过宗教改革、取缔秘密祈祷场所、大赦等手段瓦解宗教极端势力。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
2005年5月,摩宣布启动旨在消除贫困,实现持续发展的“国家人文发展计划”,并设立专项基金,计划于2006年至2010年投资100亿迪拉姆(约11.7亿美元)用于扶贫。2011年后摩政局基本稳定。
加拿大
1982年版的《加拿大宪法》于1982年获得当时10个省当中的9个(魁北克反对)通过并生效,以1960年《加拿大自由和权利宪章》为序章。宪法规定,加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加国家元首,总督为英王在加代表,英、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宪法宗旨:和平、秩序和良政。
巴哈马
现行宪法于1973年7月10日生效。宪法规定:巴哈马为主权民主国家,必须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任期五年。总督任命总理及反对党领袖,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部长。除总理外,内阁至少应有其他八位部长,总检察长为其中之一。
安提瓜巴布达
根据1981年独立时生效的宪法规定:安提瓜和巴布达是一个“统一的和享有主权的民主国家”。英国国王为国家元首。总督代表国王执掌国家的行政权。总督由国王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总督有权任命总理和总理提名的各部部长,还可任命参议员和反对党领袖。议会则由国王、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享有立法权。
伯利兹
1981年8月的独立宪法规定:英国国王是伯利兹国家元首,由国王任命的总督(必须是伯利兹公民)是英国国王在伯利兹的代表;总督任命众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政府总理,并根据众议院多数党的提名任命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副总理、内阁部长及反对党领袖。国民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现任总督为科尔维尔·诺马·扬,现任政府总理为迪安·巴罗。
圣卢西亚
现行宪法于独立时生效。规定国家元首为英国国王,国王任命总督为代表。议会有权修改宪法。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英国国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国王执掌国家行政权,总督由国王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英王(或英女王),国王任命总督为其代表,但澳大利亚总督实际上不干预政府的运作。澳大利亚政府为联邦制,共有六个州及两个领地(北领地和首都领地),各州设有州长,负责州内事务。澳大利亚政府由众议院多数党或党派联盟组成,每届政府任期三年。内阁是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现共有三十名部长。国家最高的行政领导人是总理。
新西兰
英国国王是新西兰的国家元首,国王任命的总督作为其代表行使管理权。总督与内阁组成的行政会议是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内阁掌握实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议会只设众议院(共120席),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无成文宪法,其宪法是由英国议会和新西兰议会先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和修正案以及英国枢密院的某些决定所构成。
图瓦卢
新宪法于1978年10月1日独立时生效,按宪法规定,图为英联邦成员国。英王根据总理推荐任命总督。总理由议员选举产生。内阁对议会负责,由总理和4名部长组成。总检察长为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1986年6月修改宪法,总督失去对政府所提建议的否决权。
所罗门群岛
1978年6月8日英国议会通过所罗门群岛新宪法,同年7月7日生效。宪法规定,所为君主立宪制国家,英王为国家元首,由总督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