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在第9期《求是》雜誌上發表一篇題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的論文,文章指出:“要創新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把社會管理提高到新水平。在人口服務方面,要完善居民身份證制度。我們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建立的一個戶口本,一個糧油證,一張介紹信的人口服務管理制度,主要是管理戶籍人、『單位人』的,而不是管實有人口、『社會人』的,現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能覆蓋全部實有人口的動態管理體系。我們要從我國實際出發,修改居民身份證法,完善居民身份證使用、查驗制度,以公安人口信息為基礎,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教育、交通、工商、稅務、統計等部門和金融系統的相關資源,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代碼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實現對所有人口底數清、情況明、管得住、服務好。” 周永康的文章傳達了一個重要的信息,要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現行的《居民身份證法》是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於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該法在送審時曾以《公民身份證法》提交,通過時卻是《居民身份證法》。之後,公眾對《居民身份證法》提了不少意見,希望下次修改時能改為《公民身份證法》。作為海外華僑,中國公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也期待“居民身份證”能回歸為“公民身份證”。 “公民”是一個神聖的稱謂。《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國倡導建立公民社會,公民要有公民意識,能體現公民身份的應是“公民身份證”,然而現有的“居民身份證”弱化了公民身份意識,而且還出現了證號不一的問題。正面印有“公民身份證號碼”,而另一面的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居民”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是在計劃經濟年代將具有城鎮戶口的稱為“居民”,而農村戶口的稱為“農民”。 現行的居民身份證和戶籍捆綁在一起,不利於今後的戶籍制度改革。《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按現有的戶籍管理規定,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註銷戶口,同時也要註銷居民身份證。這樣,華僑成為無法定身份證件,雖然公安部說,護照可作為身份證件,但依然缺乏法律依據。全國人大華僑委已建議在修改《出入境管理法》時植入一條款,中國護照在國內可作身份證件使用,但是還存在中國護照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問題。周永康在文章中說:“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代碼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華僑在註銷戶口身份證時,其公民身份號碼也就在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中消失,處於無身份號碼的狀態,不僅會給個人造成極大困難,而且也不符合“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的立法宗旨。 修改《居民身份證法》是一個機會,不要再錯過了。讓身份證回歸給公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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