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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言論自由

作者: 徐達明    人气:     日期: 2010/8/12


西方之自由或民權價值觀,可以上溯至希羅之思想體系,中承文藝復興,再至英國的大憲章,一直到十六世紀基督教之改教運動,再近至法國大革命,美國獨立等等,可說是源遠流長,根深葉茂。這套理念由於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架構盤根錯節,絕不是某一人或組織的三言兩語主觀意願就能打倒的。

 

  若果論到近代一二百年的傳承,影響西方自由理念最大的應當算英國社會學家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Mill 氏從來對政府的權力不信任,他的名著 On Liberty 可以說是在在影響著近代民主鬥士的基本思維。Mill 在這本書內發表有名的「傷害論」(harm theory) ,這已經差不多是近代人看自由的基本「定義」。傷害論是這樣的:政府維一可以干預的人民活動,就是當該活動傷害到他人。所以當我們說你的自由不能干犯他人的自由時,其實已經是 Mill 的學說了。跟據Mill這個思維模式,煙和酒都不能禁,只要使用的人不傷害他人就成了 (例如自己關起門來吸,預先安排好私人醫療費,不用公眾的一分一毫) 。當然Mill 這個定義也引來很多問題,例如我們可否偷看他人的日記呢?一個律師可否私吞他人的遺產呢?因為只要案主完全不知道,是不會給他帶來任何傷害的。還有就是賦稅,政府這個法人是否有自由去傷害我的自由呢?(因為有很多時政府的措施我是反對的,政府強迫我去納稅支持我所反對的措施就是傷害我)

 

  這些有趣的問題無法一一討論,但有一些情況 Mill 是肯定地加了註腳的。就是這定義不包括神智不健全人士、不包括心智還未成熟的兒童、不包括自願「賣身為奴」。雖然「賣身為奴」不傷害他人,但 Mill 認為如此一來這個人便永遠喪失了自由,這是自我違反了自由的定義,是他不容許的 - 那就是說,人沒有自由去不自由。還有,在 Mill 這個著名定義裡所說的「傷害」是指直接的物理或金錢傷害,「冒犯」(offend) 並不算是傷害的一種。好了,我們再說回諾曼的事件:

 

  在言論自由的意識下,諾曼行為的動機和他對政治的認知是不在考慮範圍之內 (irrelevant),這點我是同意的。就好像我有自由去吃雲吞麵,至於我為何去吃和雲吞麵是否對我有益並不會影響我去吃的自由。諾曼並無犯法,這個是不辯的。問題在於他有否傷害 (或正欲傷害) 他人。留意,傷害在 Mill的定義並不包括「冒犯」。其實,示威的意義就是要去冒犯他人呀!如果示威這行為不單不使被示威者不安,反而十份高興,那示來干嘛?我們都不在現場,也沒有全部的錄像過程,所以不能判斷當時的情況。如果 (只是如果) 諾曼手拿旗棒衝前向客人揮 舞,與客人又只是一尺之遙的話,那麼保安人員上前攔擋及奪下旗棒就是合理的行為,否則保守安人員的工作又應是甚麼?問題就在於:

1.      當時諾曼的行為是否令一個合理的人 (a reasonable person) 覺得他可能會傷害到他人? (他是否真的會傷害他人並非考慮範圍)

2.      當時的保安人員是否只用了最低限度 (only necessary) 的武力?

 

  如果兩個問題都是「是」的話,我相信諾曼「言論自由」的投訴就很難有本國法律或思考模式依據了。我們沒有全部的錄像,所以跟本不知道諾曼是原地站立還是衝向客人,也不知道當時糾纏的全部「身體語言」,所以亦無法判定是否最低度武力。如果單從文字來推測,開始時「用傘遮擋」可說是相當「文明」的。你要示威當然可以,但人家亦有自由擋著不看 (只要不傷害你) ,你干嗎一定要人看?但後來為何引發一場Anglo- Chinese 的功夫搏擊則不得而知了。

 

  當然亦有批評用上了「濫用議員特權」,我看這個「濫用」是很不穩當的。可謂濫呢?在反對的人眼中,這自然是濫了;但在擁護者來說,自然是做得好,做得妙,做得呱呱叫了。一個議員究竟是向他的反對者還是支持者負責呢?還是應向全體國民負責呢?如果是後者,那就只不過是少數服從多數 (majority rule),那就失去了政黨政治和 MMP 的特色了。

 

  亦有人引用本國的工作場所指引認為諾曼是一種欺侮行為。看來所引的是「指引」而不是「法律」;不過指引也好、法律也好,聲明是工作場所適用,強行奎用在議員示威的政治場景是兒戲的作法。諾曼與訪客並無任何工作或僱佣關係、事發地點亦非職場,和該例跟本風馬牛不相及。如果球場上雙方啦啦隊向敵隊喊威,又或球迷向敵隊喝倒彩,那當然會購成冒犯、使對方失自信、自悲、感受壓力等等,那是否可以引用工場守則予以取締?父母向不用功的兒女嚴詞訓誨,是否又要引用工場守則起訴父母?因為父母已購成欺侮罪?近年的法律和守則都會在條文的第二段介定該法例的精神和適用環境,防止有人胡用一通,而 1999年法律解釋法 Interpretation Act 1999 5(1) 段明文規定本國法例的解釋必需配合該法例的用途,不可把馮京作馬涼。

 

  好像是必勝客說過  :維護一人的言論自由不等如該人說的是真理。或許諾曼確是開罪了一個強大的貿易伙伴,違背了本國某種利益,但不等如他的表達就不應被維護。況且,利益一詞可有不同的演譯,放寬福利是對「吃救濟」的人有利益,但對納稅的打工一族就不是利益了。把美國的核艦拒諸門外,得罪這超級強國固然對經濟不是利益,但對我們反核的決心就是利益了。何謂利益?如果單將利益放在經濟、甚至乎只是一部份商人的經濟上是不夠嚴謹的。

下回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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