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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为

   作者: 新西兰移民局


  在新西兰经商不受严格限制,但所有公司行号必须遵守标准经商原则。新西兰的商业行为由以下机构负责监督:

  ﹒商业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以促进市场效率为宗旨。若需进一步的信息,请查阅网站:www.comcom.govt.nz,或打全国免费电话:0800 94 3600

  ﹒证券委员会(Securities Commission)是按照《1978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1978)成立之独立机构。该机构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公众对新西兰资本市场的信心。为达到此目的,该机构致力促进证卷市场的效率、诚实度和经济效益的管理。

  证券委员会为达到以下目标而努力:
  确保良好之透明化标准﹔
  建立可靠诚实之影响交易步骤﹔
  成立管理证卷市场制度之稳妥性原则﹔
  建立具经济效率之法律规章﹔
  灵活的发展最佳管理作法﹔
  遵纪守法﹔
  与海外执法者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证券相关的法规及证卷之操作与运用。

  证券委员会的电话:(04) 472 9830,网站:www.sec-com.govt.nz

  ﹒接收合并委员会(Takeovers Panel)按照《1993年接收合并法》(Takeovers Act 1993)成立。该委员会的功能包括:
  建议及执行接收合并的准则;
  促进公众对接收合并法及关于接收合并实际操作的理解。
  接收合并委员会的电话:(04) 471 4618,网站:www.takeovers.govt.nz

  重要法规
  新西兰法律中包含了鼓励公平商业作为以及保护商业交易人之各类规章。你应进一步了解与你相关的法规。(put in box)

  商业法和公平交易法一般适用于在新西兰从商之业者。

  《1986年商业法》
  商业法(Commerce Act 1986)以促进新西兰市场之竞争力为目的。该法:
  ﹒禁止任何限制市场竞争力之行为(如限制性交易作法)
  ﹒禁止可导致市场竞争大减之公司股份或资产购买﹔
  ﹒允许商业委员会执行管理受提议之限制性交易行为,或一切能减低市场竞争力之商业购并案,以确保公众之利益。
  ﹒允许商业委员会向商业部长提出商品或服务价格控制的建议。

  商业委员会出版发行一系列关于商业法之免费小册子可从委员会的办公室取得。

  《1986年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 Act 1986)与商业法之制定以鼓励市场竞争力,确保新西兰人免受误导或欺骗,并减少不公平交易之发生为宗旨。该法适用于所有商品服务之促销和买卖,包括关于广告、标价、促销手法和分期付款合同等内容。公平交易法同时制定关于产品安全以及消费者信息之强制性标准。

  《1978年证券法》
  依证券法(Securities Act 1978)成立之证券委员会对于各项法律改革及公司和证券之运作均能提出建议。该法并同时制定证券上市出售之步骤。

  1996年经过修正的证卷法适用于:
  □产权证券(股票);
  □债券(诸如银行存款、公司债券、公债、保管凭证以及可兑票据);
  □退休金计划中之份额;
  □人寿保险政策;
  □单位信托中的份额;
  □参与债券(诸如合伙人和财团内之份额)

  《1988年证券法修正案》
  证券法修正案(Securities Amendment Act 1988)为防止新西兰上市证券之内部交易提供了民事赔偿措施,要求这些上市证券公司公开所有大笔收益,制定期货合同交易之各项规章,并设定证券委员会的权力。

  《1996年投资顾问(财务公开)法》
  本法(Investment Advisers(Disclosure) Act 1996)旨在确保顾问公司及理财分析师对投资人公开部分信息。

  《商业购并法》
  该法(Takeovers Code)旨在提供具商业性并切合实际之法令规章以确保商业购并有序进行。该法确保股东在接收合并之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并能依据确实之财务公开报告决定是否接收购并。详情请查阅网站:www.takeovers.govt.nz

  《1993年消费者权益法》
  《消费者权益法》(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强制商家对其提供之商品或服 务包括价格、配件、推广手法等承担质量之保证。为确保消费者权益,该法并详列制造商及零售商须符合之标准及应负之责任。

  有关该法详细内容请向当地的公民咨询局询问。

  《2000年就业关系法》
  就业关系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旨在促进互相坦诚的就业环境以及建立有效的就业关系。该法强调,就业关系必须建立在真诚合作的基础上,除了鼓励员工通过工会集体谈判,该法并也同时保障个人选择不参加工会单独协商就业协议的自由。

  雇主必须在真诚合作、承认工会以及雇用新雇员等方面符合某些法规特定要求。就业关系服务处(Employment Relations Service)备有就业关系法中详细规定雇主和雇员职责方面的资料。请致电免费的就业关系信息热线:0800 800 863,或查看网址:www.ers.dol.govt.nz

  《1992年就业保健安全法》
  就业保健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in Employment Act 1992)旨在预防雇员因工作受到伤害。

  劳工部(Department of Labour)之职业安全保健服务处(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ervice或简称OSH)是负责制订职业安全及保健标准之主要机构。

  雇主的责任
  雇主必须确保个人及雇员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劳工部的职业安全保健服务处备有协助雇主建立安全工作场所之相关资料,其服务项目包括:
  □教导各种识别和控制灾害的方法﹔
  □培训并指导雇员﹔
  □加强雇员积极参与开研发灾害或紧急状况之各类方式和方法。

  该服务处由事故康复赔偿保险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或简称ACC)收取之部分保险金资助。ACC是负责实施《1998年事故保险法》(Accident Insurance Act 1998)相关规定之政府机构。事故保险法以督促意外事故之防范、协助伤者加速康复以及提供赔偿为其主要宗旨。该法并要求社区团体为个人发生之意外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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