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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建筑法的来龙去脉 (一)

作者: 霍建强    人气: 8652    日期: 2015/8/11

         新西兰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法是《建筑法2004》(The Building Act 2004)。

  《建筑法2004》废止了《建筑法1991》并解散了依91立法而对建筑行业进行管理的机构“Building Industry Authority ”(类似于“建筑业管理署”)。负责建筑法管理和实施的机构移到“Department of Building and Housing”,简称“DBH”,可译成“建筑与住房部/署/局”之类,DBH是依2004立法设立的,始建于2004年11月1日。但8年后DBH又并入于2012年7月新成立的“商业,创新及就业部”,这是规模很大的政府一个部。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职能,随即划归这个新组成的部委。建筑法及其细则可从该部网站查询:www.dbh.govt.nz。

  2004 年的《建筑法》分不同阶段实施。部分条款分别于2004年11月30日和2005年3月31日生效。一些条款和引入的修订措施于2005年4月14日生效。而其他举措则在未来若干年按步骤实施,以便行业有足够时间消化,过程中相关法规也能得到发展。

  因此,读《建筑法》时,基本法及随后修订的法,都必须一以贯之式地综合对待。

  2009年政府开始“建筑法审议”。审议的结果是发现新西兰建筑法规体系没有被打破(注:主要针对因1991年建筑法导致的漏水屋和其他问题,这里不赘述。)但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严重。审议肯定了2004年立法起到了正面作用,并且使刻不容缓、亟待提高建筑质量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建筑法规范体系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对消费者保护不力、质量保证过度依赖地方政府(注:从立法角度,如果过度依赖地方政府的质检而非施工和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势必造成规范体系中的失衡)。这里的地方政府机构指“BCA”,即经认证、注册、有资格依建筑法审核和批准建筑许可的区域性地方政府。

  2010年,为落实建筑法审议提出的修订措施,政府在国会引入两个法案,即建筑法修正案第三、第四号。这两个法案分别成为《建筑法修订2012》和《建筑法修订2013》。这两部法对2004年基本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包括对建筑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对消费者的保护(如建筑施工书面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习惯所称的CCC(验房合格证)的修改等等。

  截至2015年1月1日,建筑新法已全面实施。无论是谁,从事建筑行业都得以《建筑法》为标准,不再是建商和客户可以闷头施工而不用理会别人的事了。从申请建筑许可、书面合同法律规定到质量出现问题后建商如何修补,这前前后后通过的建筑法律法规,都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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