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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加班费?营业时间限制? 新法律带来的三个问题

作者: 霍建强    人气: 6254    日期: 2015/6/30

  每年4月25日的ANZAC Day(常译作“澳新军团日”)今年落在星期六。这是“周一化”新法生效后的第一次,也就是说大家可以在27日星期一补休这个公共假日。新法指的是The Holiday(Full Recognition of Waitangi Day and ANZAC Day)Amendment Act 2013(《假日(怀当宜日及澳新军团日)享受完全法定假日修正案2013》)。名字很拗口,意思很简单:从此这两个法定假日同圣诞、新年一样,不会被周六周日给替代了。我记得这个法案在国会从一读到三读的情形,但这个法案不属于我在国会所属的专业范围,所以没有参加辩论。我投入多的是《建筑法的第三、第四修正案》,参见“霍律师说法:建筑法解读”——这是题外话。


  澳新军团日是4月25日,怀当宜日是2月6日。新法2014年1月1日生效,第一个“周一化”的便是ANZAC Day。总体来说在法律上至少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工作日“Working day”,这对执行合同、送达文件、法院上诉日期起算等等都非常重要。目前常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通用文本是律师公会及地产协会标准第九版(2012)。其条款解释不包涵新的周一化规定。律师公会本周紧急通知,今年的Anzac Day落在星期六,因此4月27日星期一视作法定假日=非工作日。大家要避免将合同签到那天交割,如果不小心把那天当作交割日,应提前更改。因为非工作日是不能做任何settlement的,国土局的电子交割系统也会关闭。律师公会表示会在下一版合同中将条款进行修订。下一个享受周一化的是Waitangi Day,以上所述同样适用。


  第二:雇主支付雇员的加班费。从雇用合同法角度,一年共有11个公共(法定)假日(据The Holiday Act 2003即《2003假日法》)。“周一化”新法实施后,澳新军团日和怀当宜日落在周六、周日,对员工的法定假日期间上班及加班费认定,大致原则有二:员工在周六、周日“通常”不上班的,紧接着的星期一视作法定假日。这很好理解,公共假期在周末的,周末不算周一补休。员工在周六、周日“通常”上班的,上班的周六、周日则视作法定假日。这样一来麻烦来了:加班费,补休假以及如何认定“通常”?


  第三个问题:营业时间的法定限制。根据规范营业时间的相关法律(这里指The Trading Hours Repeal Act 1990),每年有三天半是不准营业的,即圣诞节、复活节(周五和周日)三整天和澳新军团日的上午至下午1时。在这三天半,除非你从事的属于“例外”行业,否则必须停止营业。这是法律规定,你愣是要开门营业,弄不好要遭罚款。别忘了,可能遭罚款的人法律界定是“occupier”,指”经理、代理或任何对商店行使控制权的人”,也就是说你不是老板但开门营业时你行使了这种控制权(实际上就是看看店面、照顾客人),遭罚款的有可能就是你。


  如果你是地产经纪,这三天半可以照常营业。药店、礼品店可以(但对“礼品”的界定非常严格),加油站也可以,另外从事销售食品、饮料和家庭日常所需的行业也可以。法律对“日常所需”也有明确界定,婴儿奶粉、宠物食品是“日常所需”,但超过一定数量便有“非日常所需”之嫌。总之,这部分法律很琐碎,执行起来也麻烦。例如,理发店如果是给顾客理发“提供服务”,可以营业但不能“销售产品”如护发素等等。好在政府执法部门不会“不教而诛”,上他们网站查查清单就可以了,通常不用找律师。


  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往往涉及一些“灰色地带”,例如原本在周六上班但周六被视作法定假日而法定假日当天上午因法律规定不得营业、下午1时后才能开始营业——如何判定当日一倍半工资的补贴以及到底是可以补休半天还是一天?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如何认定“通常”,我在上个星期六或星期天上班,是否视作“通常”?目前可资参考的判例是,如果你在过去的四到八周都是在周六或周日上班,则形成工作时间的一定节奏,由节奏而构成“通常”。这对计算工作时间、加班费数额、雇主和员工之间商量如何补休假以及发生雇佣纠纷后如何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等等,都有实际作用。总之,这些事项听起来很琐碎,处理不好便惹麻烦,因为雇佣关系署/法庭以及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涉及执法问题都不是闹着玩的。


  当然也需要提醒一下华人老板们,需要给员工一份书面雇用合同,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法律要求。聪明的老板是把律师费花在出事之前——凡事按规章办,风险规避了麻烦就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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