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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發狂行為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5222    日期: 2013/6/12

2013年5月22日上午,奧克蘭高等法院在一件預審殺人案中,被告的律師交給預審此案的「治安法官」(Justice)Timothy Brewer一份來自精神病醫生的評估報告,認為被告在殺人的當時發生了「合法的發狂行為」(legally insane)。

這是這位被告原先就提出來的,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抗辯」(plea of not guilty)的理由,由於這份報告是由被告的律師所提出來的,因此法庭將要另請精神病方面的專家再做評估,如果結果不一樣,那被告就要繼續的接受審訊; 如果雙方的精神病專家所做的評估結果是一樣的,那被告的結果如何?就要由法庭來決定了。

這件兇殺案發生在2012年6月26日,當時38歲的被告Geoffrey Tampin與36歲的被害人Dean Clark是室友,但倆人同住的日子並不長,只有一週。

Legally insane照字面的解釋,前一個字的意思是「法律上的」、「法定的」、「合法的」、「正當的」,後一個字的意思是「精神錯亂的」、「精神病的」、「瘋狂 的」。在這個案中的意思應該是指被告在殺人時的精神狀態,也就是被告當時的殺人行為,應該是有理由造成他這樣做的,也就是他當時殺人的行為,應該是一種 「合法的發狂」。

至於「合法發狂」的殺人行為,是否能被法庭接受成為被告殺人無罪的理由,這是本案是否能成立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將來的結果如何,就要靠證據來說話了。在這次極短暫的開庭之後,被告還押,下次開庭的時間將在七月。

「發瘋」,也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精神崩潰」或「銳氣受挫」(demoralization),這種心理狀態出自於人的主觀無能感,也就是一個人無法應 付;他自已及其周圍的人,都覺得他應該能夠處理的問題。至於一個人精神崩潰的長久、短暫或嚴重的程度,是會因為人的不同而產生很大差異的,這些表現大致會 出現下述的各種情況,諸如:對自己喪失信心,不僅失去了對外界環境的控制能力,也失去了對自身情感和思想的控制能力,有時也會因為失敗而產生了罪惡感和羞 恥感。

精神崩潰的人,經常會感到被周圍的人疏遠、孤立,同時也感到憤懣,因為他覺得應該幫他的人似乎都不願意幫他。這些人的行為可能反過來又反映出他們對病人的 不滿,於是形成惡性循環。精神崩潰的人,心理世界在空間和時間上都受到限制,他的主導心境通常是焦慮和抑鬱,從輕微的擔心直到驚恐; 從輕微的沮喪直到絕望。

「發瘋」算是一種「精神官能症」(Neuroses),由於各人「應付內在精神壓力」的方式不同,因此所產生的「精神官能症」也不同;例如有人患的是「強迫性精神官能症」、有人患的是「歇斯底里性精神官能症」,而這類的「精神官能症」就是一般人所謂的「發瘋」。

在英文中,生氣與發怒都是anger,這與危險danger只差一個字母,因此發怒離危險是很近的,也就是在發怒時,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危險的,但人與人相 處,生氣與發怒是在所難免的,由於發怒的結果,往往會使我們做出錯誤的決定。因為人在發怒時,常常會失去理性,說出不該說的話,作出不應做的事,因此我們 在發怒之後,一定要儘快的平靜下來,不要讓怒氣來操縱我們的情緒,而作出錯誤的判斷或是讓自己後悔一輩子的決定。因此,心理學家才說「生氣」是短暫的「瘋 狂」現象。

人本主義哲學家和精神分析心理學家美籍德國猶太人佛洛姆(E. Fromm),他畢生致力於修改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的「精神分析學說」(Psychoanalysis),他企圖調和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跟人本主義的學說,因此被尊為「精神分析社會學」的奠 基者之一,他曾經說過一句話,他是這樣說的:「我們這個時代,問題並不在於為什麼會有人會得精神病,而是,為什麼我們大部份的人都沒有精神病。」這句話是 不是非常值得我們深思與審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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