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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官的司法風暴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4989    日期: 2013/5/7

一個由「合理判決基金會」(The Sensible Sentencing Trust)註冊,其目的是要「驅逐壞法官」(out bad judges)的網站judgethejudges.co.nz,一開始就遇到了大麻煩,因為司法部長Judith Collins認為這是一個「點名羞辱」(Name and shame)的網站。

直到目前為止,除了司法部長與檢察總長Chris Finlayson站出來反對並表示不批准此項行動之外,紐西蘭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Jan-Marie Doogue對這種行動也表示反對,另外司法界對此也表示「驚愕、灰心與沮喪」(The judiciary have also expressed dismay over the move)。

該網站一開始原本要點名批判的倆位法官分別是法官 David McNaughton與女法官 Mary Peters,前一位的作為是允許殺害Christie Marceau的兇手保釋,後一位是判決一位打斷小女孩腿部的父親在家拘禁,這倆位法官的作為已經引起受害人及許多關切司法判決人士的異議與不滿。

除了表示反對與不批准此項做法之外,司法部長Judith Collins已於2013年4月17日證實,執政的「國家黨」政府內閣,已經批准要修改行使了已經有105年之久的「司法條例」(Judicature Ac),使這個司法條例能夠協助司法系統與時俱進。

凡是民主國家的法官都是享有一定程度的特權的,一般來說,凡是法官都須是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也不受任何干涉。所謂獨立,指的是「實質獨立」 或「職務獨立」。為了保障法官的獨立,又有所謂的「身分獨立」或「身分保障」,就是法官如果沒有受到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的宣告,是不得免職,不得停 職、轉任或減俸的。

法官是司法機構中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是不相同的,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官通常在訴訟中,會主動地調查案件、盤問證人和當事人,質疑證供的可信性,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在發現事件的真相。

在海洋法系的國家中,法官一般是從經驗豐富的律師當中挑選,有時也從法學院的資深教授當中挑選,通常必須得到議會、立法機構的批准。在法庭審判中,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或盤問證人和當事人;他的角色是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的發言機會,並在聆聽雙方的理據後裁決。  

有些國家,對於法官的裝扮有著特殊要求,以表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及協助審判庭上的人員容易做出身分上的辨別。法官執行審判權時,不因其判決有瑕疵而遭受指控,而且其判決不能由法官自行任意改判;因判決而遭受不利的人,僅能透過上訴尋求救濟。

法官通常都是一些品德高尚值得大眾信任的人,但是法官也是人,人都會犯錯,為了要使法官有明確遵循的規範,因此就有所謂的「法官倫理」,這種「法官倫理」 各國依其國情略有不同,但其原則卻是大致相同的,其要點不外乎是;法官應保持高尚品格,維護司法信譽;法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超然獨立、公正篤實執行 職務;法官處理案件,應潔已奉公,發揮耐心、毅力、懇切和藹問案,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周詳調查證據,裁判書應認真撰寫,務求定奪合宜、執法平允,使人 信服;法官言行舉止應端正謹慎,令人敬重,日常生活應嚴守分際,知所檢點,避免不當或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之行為,務須不損司法之形象;法官不得參加任何政 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並不得從事足以影響獨立審判或與法官倫理、尊嚴不相容的事務或活動;法官應嚴守職務上知悉之事項,並不得探詢不應知悉之事項;法 官應精研法理,溝通彼此法律見解,提高裁判品質,維護司法公信;法官應隨時汲取新知,掌握時代脈動,充實辦案智能,並應勤研法學理論及瞭解外國司法制度, 以促進司法進步。

事實上,紐西蘭司法制度的最大缺失不是在法官而是在律師制度,特別是「律師倫理」的極度缺乏,最為人們所垢病,不知道政府何時才會針對此問題設法提出改革,難道一定要在引起巨大的社會風暴之後,才會非常被動的採取改革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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