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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傷父親的青少年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3058    日期: 2012/7/17

2012年7月13日,在基督城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中,法官Noel Walsh審理了一宗發生在今年初,在一個移民家庭中,一位15歲的青少年刺傷自己父親脖子的案子。

原先警方對這位青少年所提出的控訴是「企圖謀殺罪」(Attempted murder),但是由於一份「非常中肯客觀」(very pertinent observations)的精神病學方面的報告,因此將原先的控告改為罪行較輕的「企圖傷害罪」(juring with intent)並且也得到了法官的同意。

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或法律中,傷害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雖然也是一種「傷害罪」,但是它的罪責會比普通的傷害罪重。雖然子女迫害、毆打、殺害父母, 這種逆倫傷害案在世上多有發生,但是不同的國家,對於殺害對象為自己父母的刑罰也有所不同,惟一可以確定的是,逆倫殺親的罪罰,都要比普通殺人罪的刑責 重。

如今有些實行「大陸法系」的東方國家,對於「普通殺人罪」的罪罰,最低刑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但殺害的對象如果是直系血親時,則符合「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決上只有無期徒刑與死刑,沒有通融的餘地。

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是指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如果對於這樣的血親做出暴行,像是傷害、重傷害時,就構成了「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就 會比「普通傷害罪」及「重傷罪」的刑期重。如果施以強暴沒有造成傷害者,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罪嫌來判處。但要注意的一點就是「只有故意傷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才會加重處罰,如果是誤傷,就可能是「過失傷害」不會加重處罰,但還是構成犯罪只是不必加重刑罰。

因為殺人罪是「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罪」,上面所提及的有關「造成傷害」的刑責,不需要父母親提起告訴,警方或檢察官就可以直接主動的偵查並提起公 訴,與「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同,受暴行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必須主動提出告訴,警方與檢察官才能偵查逕予起訴。

至於要區分殺人還是傷害的判準,可以由主觀的犯意來判斷,也就是嫌犯對於死亡結果有無預見;也可以由客觀的行為來判斷,也就是以嫌犯下手的方式來判斷,諸 如,嫌犯下手的輕重、使用的工具、傷痕的型態以及受傷的部位當做參考的因素,但這也不是必然的因素。到底有沒有傷害,這就要以受害者的生理機能和身體外貌 來決定。

「尊親屬」究竟屬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或是罪責要件,在刑法學界迭有爭議。一般通說認為被害人是行為人的尊親屬僅是一種身分關係,只有具備特定身分的人,才會符合罪責加重的要件。

在實行「海洋法系」的多數西方國家中,這個案子也可以算是一種「家庭暴力」的行為,也就是以拳打腳踢或是使用器械攻擊等暴力方式傷害家人,這是一種「身體上的侵害」,加害者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傷害罪」,而受害者也可採取相關法律上的保護措施。

傷害罪又因為程度的不同與對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適用法條與法律效果。家庭內發生暴力事件,如果施暴者動粗的對象是自己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就可能構成「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如果家庭暴力事件的加害者對於未滿16歲之子女或未滿16歲之其他家庭成員,施以凌虐或其他方法,除導致其受傷之外,進一步還可能妨害其身體的自然發育,對健康造成難以回復的影響,如果這樣就可以依「妨害幼童發育罪」的規定加重其刑的。

這個案子的犯罪者是一位15歲的青少年,基本上他已經超過了未滿14歲的「免罰年齡」,是必需經由「少年法庭」審理的,也就是說他的刑責會比一般成年人輕些。但是如果他的態度惡劣刑責就會加重,反之也會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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