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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訴期

作者: 邓荣进博士    人气:     日期: 2011/12/9

2011年12月7 日一大早,當我翻開了當天的報紙,有兩條新聞在看完之後,讓我產生了一些感觸。第一條新聞報導的是一位年僅20歲的女雜技演員Milaela Blayney,於2011年12月6日在奧克蘭市中心Aotea廣場的一幢大樓上,身著人漁裝由樓頂表演美人漁由空中下降時,不知怎的她並沒有慢慢地下 降,而是由20公尺將近六層樓的高度,一下子落到了地面。

大家都以為她會跌死,在送醫的途中她已奄奄一息,但是經醫院檢查的結果,她只是下頜碎裂,只要經過手術之後就可以沒事了。

第二條新聞報導的是,一位現年35歲,擔任紐西蘭男子手球隊隊長的Mike Siave,於上週五,也就是2011年12月2日晚間,在與他的妻子Amanda Siave一起共進晚餐時,由於吃了一小片食物,突然倒地不起,他的妻子趕快給他做口對口的人工呼吸與心肺復甦術,但是在救護車趕到之前他已窒息 (asphyxiation)而死。

在前面一條新聞中,原本是一件會致命的墜落案,大家都以為當事人Milaela Blayney必死無疑,但她卻奇蹟似的活了下來;在第二件新聞中,當事人Mike Siave在吃了一小片食物之後,原本是不會致死的,結果卻意外的死亡了。

看了這兩條新聞,不禁使人想到:人的壽命是不是原先就註定好的,該活多久早有定數。我們中國人有句俗話說:「閻王註定三更死,絕不留人過五更。」也就是說死亡是不可預期的,不論男女老少,富貴貧賤,人人都一樣。

在2011年7月6日的紐西蘭的全國新聞中,也有一條非常引人注意的頭條新聞,說的是紐西蘭警方於12月3日宣佈,他們已偵破了一起歷時長達32年之久的陳年殺人案。這位疑凶現在已年滿70,在Rotorua地區已居住了30多年。

此案發生在32年前,也就是1979年8月16日的凌晨,當時才32歲居住在Turangi的Rodney Tahu被人發現身受重傷,經送醫後不治。這件案子最開始被當做是搶劫案偵查,但是最後警方由於找不到足夠的證據,無法對任何的嫌疑犯提起訴訟。因此只好 被擱置,而這一放,就是32年。

近年來由於科技發達以及紐西蘭有關證據法的改變,這個懸案在六個月前重開,警方很快地就找到了突破口,並將疑凶逮捕歸案,於 2011年12月3日將他送上了Rotorua法庭,目前正以非常苛刻的條件被保釋在外。

這件事看起來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也有人認為正義雖然遲來了32年,但終就還是會來的,因此,人只要是做了壞事,就無法永遠逍遙法外。但就法律的觀點看來,這件案子由於牽涉到刑事案件追訴期的問題,紐西蘭警方如此做,在法律上還是不無疑問的。

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是有追訴期的,所謂追訴期就是如果罪犯經過一定時間沒有被逮捕歸案,並經法院判決確定這個犯罪行為,警方或司法單位就不得再加以追訴。

也就是說,刑事追訴期是指司法機關對於犯罪人的追訴權時效,經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這也算是另一類的人權。畢竟司法機關不能因為一次犯法而永久保有司法 追訴權,只要經過一定追訴期而未能予以逮捕到案,則司法機關將喪失對犯罪人的制裁權利,也不得再處罰。再說,犯人在過了如此一段時間擔心受怕的逃亡生涯之 後,對其心靈的折磨也是變相的一種處罰。

犯人如果在追訴期內潛逃國外,時間也是照算的,不過犯人也不要心存僥倖,因為目前各國都紛紛立法延長犯罪的追訴期或者是透過國際合作來將罪犯引渡回國。

犯罪的追訴期,依其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大多數國家的規定,追訴權在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2、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拘役或罰金者1年。

法律訂有追訴期限是考慮「法」的安定性,但如今司法的趨勢是對於有些犯罪案件應慎重考慮取消其追訴時效期限。特別是對於一些手段殘忍的謀殺罪以及對兒童少年性侵者,應針對被告犯案動機及手段,取消其追訴期時效。

過去刑法規定追訴期時效為20年或30年,主要的理由是因為在15、16世紀時,當時人們的壽命,20或30年幾乎已經是無期徒刑,如今隨著人類壽命的延長,應有必要修法以符合社會的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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