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 日,一位在Taupo地區執勤的女警,不僅被一位她前去保護的女性給辱罵,同時還被她踢中了臉部,下颚受傷。事發當天下午3點45分左右,當地警方接到報案說有人毆打女性。
這位女警,連同另外倆位男性警員,便一同前往處理,在男警逮捕這位涉嫌毆打女性的男性時,這位被打的女性出面阻止,當這位女警去阻止她時,冷不防被她一腳踢中了臉部,頓時這位女警的下颚便掛了彩,但她還是強忍住疼痛,一併將這位女士帶回警局處理。
對於一些新移民來說,對於「法制」還是有著一種不大正確的觀念,遇到家庭暴力時只知道報警。在這,我需要提醒的一點就是,在決定報警之前一定要瞭解,警察是執法者,不是夫妻關係的調解者。
警察的職責是調查、執法、抓人。夫妻吵架,假如只是想找警察來嚇唬、警告一下對方,或想叫警察來給自己出口氣、給對方點「顏色看看」,或想讓警察做個評判、調解,在這種情況之下報警是「非常錯誤的」。
因為警察的職責是執法,如果現場瞭解到有暴力情況、甚至僅僅有口頭威脅,警察也會立刻抓人並提出控訴。如果走到了這一步,報案人再要後悔就很困難了。因為涉及家庭暴力的案子,一旦遭到控訴,就必需先找人保釋,且日後還一定要出庭。
假如到了法庭上再改口,又涉嫌在報案時說謊,麻煩更大。現實生活中有些婦女在報案後,看到自己的老公真的被警察抓走了,就又哭又鬧的說「不告了」,但為時已晚,已由不得自己做主了。 對
於新移民而言,報警、抓人、出庭,一系列的情況,常會帶來生活上的巨大改變,而且還會增加許多額外的經濟負擔。警方一旦抓人,被捕的一方要找人保釋,而保
釋條件中通常都有一條規定:就是不許與對方直接或間接的接觸。如此一來,被控一方必須找新的住所,這也打亂了一切原有的生活秩序,日後還要請律師出庭,無
形中便會增加許多經濟上的壓力。
這並不是要大家不要報警。如果確實面臨急迫的人身危險,或家庭暴力屢次發生,已成家常便飯時,當然應該報警。不鼓勵的是因為一時意氣用事而報警、又沒有心理準備承受後果。報警應該是最後選擇的手段,在此之前,對於家庭糾紛還可以求助於社區資源,心理醫生等多種途徑。
有些人對保釋、出庭等程式感到不耐煩,或不願花錢請律師,情願提前認罪,以求盡快解脫,回復正常生活。如果有這種想法,有應該要知道,認罪就要留有刑事紀錄,有刑事犯罪紀錄並不是想像的那麼簡單。特別是新移民,日後可能還可能會遭遇與移民法及入籍法相關的麻煩。
這位用腳踢傷女警的婦女,毫無疑問的是犯了「妨礙公務」及「毆打傷害」罪。一般來說,員警在執法時,是有執法時的權益的,這種權益就是指員警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
具體來說,是指員警在執行公務時,其人格不容侮辱和侵害,其人身、財產、精神以及其他權益不受非法侵害,員警在依法執行公務中和執法後,不容受到誣告陷害,不容受到打擊報復等等。
在公眾的心目中,總是認為員警擁有絕對權威的員警權,在整個社會之中處於強勢地位,長期以來,人們比較注重的是員警執法權力的行使和員警在執法過程中,對民眾人身安全的維護,而較少對員警自身執法安全保障的問題進行關注。
但事實上,員警們的執法權威也經常的受到挑戰,暴力襲警、誣告陷害等侵害員警執法權益的事件也經常會發生,這種行為不但影響了員警機關的執法形象和員警的安全,同時也嚴重的侵犯了國家與司法的權威。
因為員警由於比平常人較多機會觸及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此也經常會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公眾和媒體又熱衷於對員警負面報導的關注,所以,有時候員警往往處於很無奈和無助的境地。
雖然員警有好有壞,但是由於警察的任務是執法,是保護社會的治安與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警察的職責是偵查犯罪、逮捕犯人,因此我們對於員警的安全與員警的工作是必需保護與支持的。
維護警員的執法權益,其實也是構建社會和諧,保障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需要,只有認真保護員警的執法權益,才能提高執法水準,有效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
由於員警工作的特殊性,常會遇到一些不可預測的突發事件,因而受到傷害,如何提高員警應對突發事件的自我保護,更順利的完成警察任務,這也是一個非常值得大家關注和探討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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