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假釋局」(The Parole Board),最近又拒絕了年已73歲的Alfred Thomas Vincent的假釋要求,因為他的危險性及再犯罪率太高,他是紐西蘭監獄中關的最久的犯人,至今已被關在鐵窗後頭44年。
他所犯的罪全部都是性侵犯兒童,受到他危害的兒童已達百人以上。如今他已經一目失明,部份耳朵失聰,還要帶上呼吸器,來解決他部份在呼吸上所發生的困難。除此以外他全身其他部份都是好了,剩下的只是心理問題。
根據心理學家過去所做的研究與統計:一個真正的戀童癖如果沒有被抓住,一生最少要侵犯240個孩子,因為這是病態,是永遠都無法克制的。
紐西蘭現行的判決制度,事實上是一種「恫嚇式」的判決,法官刑期判的很高,實際上在執行時是非常有彈性的。另外,現行紐西蘭假釋制度最為人所詬病的是紐西蘭的再犯罪率特高,這就使得紐西蘭的假釋制度形同虛設,因為刑期並沒有阻怯紐西蘭犯人的再犯罪行為。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的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假釋」是刑事政策中,為幫助受長期自由刑執行的受刑人改過向善,而於刑法中規定其要件、效果的一種制度。依據這種規定釋放出獄的人,並不是真正得到釋放,只是獲得一種「假」的釋放,意思就是有條件的釋放。
因
為依刑法的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這保護管束是刑法上的一種處分,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出獄人在假釋期中如果違反了保護管束所規定的事
項,情節重大者,或者在假釋期中故意去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都要把假釋撤銷,假釋撤銷以後,假釋出獄的日數,都不能算在原來刑期之內,要回
到監獄內執行還沒有執行的刑期。
犯人在假釋期間不但不可以故意犯罪而受到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也必須依保護管束相關規定,注意
平日生活舉止,甚至與人交往、遷徙或離開住居所也要得到准許,並不是出獄就真的自由了,若不遵守這些規定,可能遭到撤銷假釋「回籠」的命運。假釋出獄的人
如果在假釋期中,遵守有關規定,也沒有故意去犯罪,在所剩餘的刑期結束前,都沒有被撤銷假釋的話,其所剩還沒有執行的刑期,都視為已經執行完畢,也就是說
不必再回去蹲牢房了。
由於時代的進步,現在的法律觀點已經不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主義了,所以除了相信人性本善之外,也相信人們也許
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困境而犯錯,假釋制度的執行給了犯人改過的機會。而且犯人關在監獄中,也要花費納稅人許許多多的血汗錢,因此只要在獄中有符合規定,表
現良好或是接受心理輔導之後符合條件,就能申請假釋得到出獄的機會。
許多移民都認為,紐西蘭是一個保護犯罪者的國家,守法的人常有「法益」受損的現象,這句話是有許多道理的,單看紐西蘭的犯罪率一直無法下降就可以說明一些事實。
法律,特別是刑法是用來保護「法益」的,所謂的「法益」是指:在社會共同生活中,無論個人、社會或國家都存有所謂的生活利益。凡以法律手段而加以保護的生活利益,就是「法益」。一般可區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三大類。
由於對較為重要的法益的破壞,或對於一般法益做了重大的破壞,將足以減低個人的安全感,並危及社會之安寧秩序,因此便以刑罰來作為制裁法益破壞行為的法律手段。所以刑法的功能是在於法益的保護,也就是保護法益不受他人非法的侵害。
在紐西蘭法律在保護法益的同時,最讓人詬病的是紐西蘭的法律,對犯罪者過份的人身及人權的保護,因此侵害了受害人的法益。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與刑法法益的保護原則相矛盾的。
紐西蘭如今在獄政問題上有許許多多的重大缺失,其問題並不只是在假釋這一個制度,而是在於監獄的教化功能有沒有落實,如何加強監獄對於受刑人的教化,讓受刑人在監獄中真的能夠改過向善,這才是真正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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