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反堕胎的团体“生命的权利”在一项上诉法院的裁决中失利,面临着一张7万元诉讼费用的巨额账单。
和国外的反堕胎组织类似,该团体一直致力于反对人为堕胎。他们认为,胎儿是生命,和世上生活的人一样是活生生的人类。堕胎,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说,是将一个人的生命用医学的手段扼杀掉。他们相信,这样的做法侵犯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从而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谋杀犯罪行为。
正是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念,他们将堕胎管理委员会告到了法院,并要求修订相关法律,制止“谋杀”胎儿的行为。
在提告、失败、上诉、再失败的过程里面,“生命的权利”的负责人也承认,他们不少状告堕胎管理委员会的内容是传统的,甚至是出于某些宗教的价值观,在现行法
律中是没有依据的。比如胎儿的权利问题,法律中所定义的人,指的是已经脱离了母体的人,也就是说胎儿的权利和人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事实上,这一类围绕不同价值观而展开的官司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机会,让参与争论的各方放下感情上的固执,逐条逐条地将诉求关系理顺,然后在法律设立好的范围里面辩个明白。
反视华人世界,堕胎这一类敏感的话题,通常都是家丑不可外扬的。不管方法如何,反正就是越早处理掉越好。表面上看事情是过去了,但所涉及的问题没有一样得到真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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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的社会,再回望以前,那些血气方刚的青年人被要求25岁以前不可以恋爱,不能够结婚,更不能够“非法同居”,近似于“灭人欲”。换言之,发育成熟的
青年追求天赋的本能,本来是与生俱来的、正大光明的事情,却被硬生生以偏概全地扭曲成一种罪恶,要做也只能够像做贼似的,堕胎就更是见不得光。
所以,这场堕胎官司意义不仅仅是明辨了胎儿的生命概念和堕胎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于华社,更重要的是宣示了一种解决敏感争端的方法,不要让偏见变成一个社群几代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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