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紐西蘭發生重大的,有關社會治安的大案件時,上到警察部長下到地區警員,都會異口同聲的說出同樣的一句話:「紐西蘭的警力不足」,2011年5月16日奧克蘭發生了一件事,現在就讓我們大家來看一看,紐西蘭的警員都做了一些甚麼工作?
2011
年5月16日,半夜2点30分警方接到報案,25歲的Andrew Clive
Watkins與太太發生了爭吵。警方趕到時,他因為交通違規未出庭心中有鬼,便跳窗逃跑,結果扭傷了腳踝,被警方送到了「奧克蘭醫院」急診處,6小時後
警方回到醫院要偵訊他時,發現他不見了。
警方所做的事是:將急診處的44位病患立刻轉移病房,有些病人則被轉到了Middlemore,
North Shore和
Waitakere醫院去;大批全副武裝穿防彈背心的警員還有著制服的談判員,連同消防隊也都趕到了現場;此舉立刻造成了醫院及鄰近地區許多人們的驚嚇,
以為紐西蘭遭到了恐怖份子的報復。
此事一直折騰到近午,警方的結論是要找的人可能已經離開了醫院,真正的結果是,在下午3點半左右,赤裸的Andrew Clive Watkins就在警方曾經搜索過的地方被發現了。
警方的做法我們不予以置評,只是想讓大家知道,警方在做這些事的時候,明知道他只是一個交通違規沒有出庭並且與太太半夜吵架的人,並不是恐怖份子,還如此驚天動地的大肆搜捕,有這個必要嗎?還是警方要藉此機會來操練一下鬆散的警紀呢?
還有一個新聞就是;2011年5月 8日,有一位23歲住在北帕Otaki海邊地區的婦女,因為被她的同居人,開槍射中快要死了,叫St John救護車卻叫不到,結果是由消防隊員及警員到場做緊急的救護工作,後來她死在了威靈頓醫院。
大
家都知道,我們全紐西蘭只有一家St
John救護車公司,如果這家救護車公司在接到緊急電話後,所有的救護車都派出去救人了,那是否一定要等到有救護車執行完任務之後,才能再安排去執行另外
一個任務呢? 以紐西蘭人的做事方式來說,都是按先後次序來,八成一定是這樣做的。那麼,這樣的做法有改進的空間嗎?
我們常說急救是一
種知識也是一種常識,但當急救工作要實施到一位垂危傷、病者的身上時,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很鎮定地處理,有時候甚至會處理錯誤,因而延誤了傷勢、病情及時
間。因此一位救護車上的救護員,除了有急救的常知識之外,還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訓練,目的就是要達到急救工作的標準和特性。
在急救的過程中,救護員會作出一連串的步驟,包括使用視、聽、觸等方式,藉以判斷傷、病者的情況,並評估其輕重及潛在的危險性等問題,接著才執行應有的救護工作及準備,這一連串的判定是需要當機立斷的。
根
據有些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專業職責,救護員在協助需要「迅速」或「即時」醫療照顧的任何人士時,必需做到:1.保障病、傷者的生命安全。2.施行復甦急救或
設法維持病、傷者的生命。3.減輕病、傷者的痛苦或困擾。要達到上述的法定任務,救護車救護員的基本訓練是非常重要的。
警員的工作是「維
持治安」,救護員的工作是「救人」,都是社會上不可或缺的人物。根據Jacob W. Getzels、James M. Lipham與 Ronald
F. Campbell所創的「社會系統理論」(Social System
Theory);一個組織若要作到最佳的運作,則需要兼顧「效能」(effectiveness)、「效率」(efficiency)和「滿
足」(satisfaction)。
換句話說,當一個組織的成員所表現出來的行為,和機構的角色期望相吻合時,則「效能」最高;如果成員的行為和個人的人格需要相符合時,則「效率」最高;如果成員覺得他個人的需要和機構的期望相一致時,則其「滿足感」最高。
想要大家想的是:紐西蘭的警員與救護員,他們的組織或成員,有「效能」、「效率」(efficiency)或「滿足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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