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檢察總長」也就是「首席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Christopher
Finlayson於2011年4月20日宣佈,由於日漸緊縮的經費問題,紐西蘭政府將全面的檢討「公訴制度」(public
prosecutions)。除了要節省經費之外,另外的一個目的,就是要增加效率與品質。
最近司法部長Simon Power對紐西蘭的司法制度提出了許多的檢討,諸如:刑事程序、被害人的利益以及司法援助金等問題。這是因為紐西蘭政府每週要借3億元來維持開銷,長久以往實在是吃不消,同時也不是個辦法。這個檢討報告將於今年9月公佈。
在刑法上,對於部份罪名,有人提出告訴才能加以追訴的,稱之為「告訴乃論罪」,其餘的都是「非告訴乃論罪」。但無論是「告訴乃論罪」或是「非告訴乃論罪」,只要符合相關的規定,也可以選擇自訴的方式提出訴訟並,不一定要公訴才可以。
舉例來說,社會上一但發生某種罪行,警方與檢察官就會主動偵查刑事犯,然後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也就是說,警察、檢察官不用等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就會主動偵辦的罪。換句話說,不管受害的一方,是否決定要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會代表國家主動偵辦並提出追訴。
國家賦予檢察官偵查權,只要檢察官認為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偵查中的不良行為包括:監聽、誘捕、堪驗、拘押、傳喚、聲請羈押等,這是以國家的力量,來對抗犯罪涉嫌人。
紐西蘭的犯罪涉嫌人,一般都是由「警方」或「皇家法律事務官」提起公訴,也有些公家單位是自備有檢察官的。
由代表國家刑罰權的檢察官來行使對犯罪事實的追訴,這就是所謂「公訴制度」,在司法制度上來說;這只是一種「刑事訴訟的方式」。
目前世界各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都是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為原則,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但也可以破例的准許「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的條件下提起自訴,這是用來彌補國家追訴主義的不足,使「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受到更多的保障。
對於檢察官的起訴,還有一點要說明的是「公訴不可分原則」,也就是一個案件只有一個「訴權」,就單一案件,檢察官只能選擇「起訴」或「不起訴」,不得選擇「部份起訴」「部份不起訴」,否則不起訴部分無效。
由於單一案件只有一個「訴權」,不得重複發動數個訴權,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因此檢察官就犯罪事實部份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這就是「公訴不可分」的原則。
因此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的部份不起訴時,法院應該就起訴書所未記載而為起訴效力所及部分,一併加以審理,否則就構成了「已請求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行為了。
公訴是否可分,是以法院的認定為標準,因此必須就檢察官起訴的部分,法院認定有罪才可適用。假如檢察官起訴的部分,法院判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則起訴效力不及檢察官未起訴之部分。
公
訴不可分適用於「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皆屬實質上一罪。因此檢察官僅就加重結果犯的基本犯罪起訴,其效
力及於加重結果部分。例如,就「傷害致死罪」的傷害部分起訴,其效力及於死亡部分,法院應就傷害以及死亡二部一起審理;如果檢察官僅就結合犯的基本犯罪部
分起訴,其效力及於相結合部分,法院應就基本罪部分與相結合罪部分一併審理。
所謂「裁判上一罪」,是指因法律規定,數罪在判刑時,只做一罪的處置。舉例來說,一個行為人開車,一時疏忽衝撞人行道上的人群,導致路人一人死一人傷。假如檢察官僅就過失傷害罪起訴,其效力及於過失致死罪,法院應將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一併審理。
由於紐西蘭的犯罪案件不斷的增多,公訴的費用自然省不了,如何應付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問題,這就要看司法部的魄力了。
手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