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在海外华侨华人中是一个避无可避的话题。 自从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八号公布施行《国籍法》,30年以来,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不断。近年这种声音更加强烈,尤其是来自加拿大的华侨华人的呼声。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传递出一个明确信息,近期中国政府不会承认双重国籍。原来要求承认双重国籍有利引进人才、引进资金,在这一办法中得到回应。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至2009年,共1486个外国人签发了“绿卡”,为1757个外国人换发了“绿卡”。由于“绿卡”的要求“门槛”较高,一般华人难以达到要求。因此,要求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依然不断。尤其是在2009年春节前后,中国出入境加强管理,要求已获外国国籍的华人在国内要注销户籍后方可出境,引发了再一波要求承认双重国籍声浪。 今年两会前夕,在《强国论坛》上有一份E提案第3937号《建议不要取消外籍华人的中国国籍》,作者的一些提法,对《国籍法》有误读之嫌。 一、将“自动丧失”误读成“开除”或“取消” 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一条表达已十分清楚,是不承认双重国籍,有人却理解为“不承认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当然是中国国籍,如果自己选择加入外国国籍,那应尊重个人的选择。按《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是个人选择外国国籍的结果,并不是被“开除”或“取消”中国国籍。 国籍是不可以被开除的。在《国籍法》中,仅有二种情况丧失中国国籍,一是第十条规定,“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退出”是个人主动申请,再一种情形就是第九条规定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动丧失”无需经过办理申请程序。 在《国籍法》与《刑法》中都没有“开除”或“取消”国籍的规定,也没有被“开除”国籍的案例。所以在讨论“双重国籍”的议题时,采用偷换概念的方法,将“自动丧失”偷换成“开除”或“取消”,并强加给中国政府,是对《国籍法》的严重误读。 二、若承认双重国籍,将会引发“入籍”与“恢复中国国籍”的双向“井喷” 海外华侨华人要求承认双重国籍,有其合理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 笔者也曾呼吁过承认双重国籍。但是,从中国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绿卡”制度时就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近期是不会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的,其理由也是充分的。笔者从另一角度也说一个理由,随着海外华侨华人数量剧增,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减少。据官方媒体公布的数据,在海外华侨华人约有5000万人,如果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只要有10%的人符合加入外国国籍条件,他们中大多应会选择加入外国国籍,毕竟是多一个选择,又不失中国国籍,那就有500万的华侨在宣布承认双重国籍的瞬间,会“井喷”似涌向申请加入外国国籍,在国际政坛上也会有不小的震动。另从中国保持自身政局稳定也会认真评估这一问题。双重国籍还会引发“双重忠诚”的争论,也就有可能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进入政坛,从政为官。 若承认双重国籍,还会引发另一“井喷”,就是要求恢复中国国籍。按《国籍法》规定,加入外国国籍,“那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法不追溯过往,丧失国籍已成事实,《国籍法》有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目前,在国外外籍华人应有数百万之多。若承认双重国籍,这数百万曾是中国公民的外国人,绝大部分都会要求恢复中国国籍,又是一个“井喷”的壮观情景。申请恢复中国国籍须有“正当理由,对于什么是“正当理由”,这是由审批机关公安部掌控的,对于突如其来的数百万人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将会如何处置,中国政府应会有对策的,对于外籍华人期盼承认双重国籍,即使真的承认双重国籍了,到时也不能“自动恢复中国国籍”。 正确解读《国籍法》才能理性讨论双重国籍的话题。
手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