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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乃印案之我見

作者: 東方客    人气:     日期: 2009/7/3

    據報上新聞報導,歷時二年的薛乃印殺妻案巳塵埃落定。認定薛乃印有罪,是眾望所歸,可是說薛案巳塵埃落定,真的‘落定’了嗎?在新聞報導中似乎沒有看到落定的強有力的依據和突破案件取得新的犯罪證據。因此給人的感覺,二年前的這個疑案今天仍是個謎案。什麼棄女呀,領帶呀,逃跑呀……像《祝福》那個戲裏的祥林嫂逢人便說,‘阿毛被狼吊走了’一樣,不停重複著人們早巳聽厭了的老話。說的人不厭煩,可聽的人真的聽厭了。雖然不少華人對薛口碑不佳,據說,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西蘭人都認為薛有罪,確定薛乃印有罪的證據,一是受害人劉安安是薛的妻子,凶案在家發生,‘兇器’為薛的領帶;二是夫妻感情惡化,薛有殺人動機;三是事發後,薛為了逃亡海外,把女兒遺棄在火車站。這三個相關情況,也許在犯罪心理學的書本上能找到一點解說,可是在刑事偵察學中是站不住腳的。夫妻關係、個人領帶、棄兒獨自外出,不是證據鏈,只是一種膚淺推理。把推理作為犯罪證據是不理智的。法官不能憑感情判案,如果法律被輿論左右,這樣法律會失去公正,在一個民主國家裏,人們不願意看到這種現象。筆者雖不是新西蘭公民,也並未亨受到紐國福利,但呼吸到了新西蘭大自然的空氣和民主空氣,因為愛新西蘭,今天願冒天下之大不韙,對薛案說說本人一孔之見。

 

       要做到司法公正,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以下16個字的辦案原則應有共性。那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處理恰當。事實是關鍵,證據是要害,定性是原則,處理是手段,如果案件事實差三錯四,證據搖搖晃晃,沒有結成證據鏈,或三證(即人證、旁證、物證)矛盾,那麼判斷案件性質很難準確。案件定性錯誤,處理必然失去公正。

我們不能說薛案至今不清楚,但巳經知道的,只能說是掌握了相關情況,還不能說是查證的作案人的犯罪事實。不能因為受害者的屍體在薛私車內就認定是薛殺的人。如果一個食客在飯店吃飯時中毒猝死,誰能指定是飯店老闆,或飯店職工下毒殺死的?老實說,殺害劉安安的第一現場究竟在哪里,屍體是人,還是用工具搬上薛車的,恐怕至今還沒有人能夠說清楚。受害人頸上的領帶和內褲束腰帶上有薛乃印的DNA,可是也另有兩人的DNA呀,那麼這兩個人的情況查清了嗎?有排除他們作案的證據嗎?既然認為劉安安有外遇,薛乃印因吃醋而殺劉安安(這是主觀分析吧),那麼又為何不懷疑另兩個人也有殺劉動機呢?

 

       綜上所述,薛乃印案的結案條件還未成熟。如果司法當局因為輿論壓力,想把這個至今撲塑迷離的重案輕率結案,到後來風雲突變,例如,發現劉安安的死亡時間(真遺憾,當局至今尚未弄清劉的確切死亡時間)是在薛乃印外出之後,再例如,殺人真凶因故自首投案,或被人揭發落網……當然這都是假設,如果真有這種戲劇性變化,那時,當局受到的輿論壓力,恐怕比今天的壓力還要大得多,這種結局絕對不是今天認為薛乃印有罪的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新西蘭人願意看到的。筆者認為,判決任何案件,都應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考驗。雖然筆者這篇小文對薛案的‘塵埃落定’有疑慮,但從內心希望,薛乃印案巳經真正塵埃落定,成為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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