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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经商指南(三)

作者: 霍建强    人气: 8654    日期: 2015/8/11


合同法

  在新西兰,签订合同方面的法规相对较少。一般说来,合同双方可以依据自己想订立的条款来签订合同。
  在新西兰,合同法主要由普通法(判例法)原则组成、并遵从成文法的相应规定。比如:
  ‧某些成文法赋予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可以无视合同条款的规定而依旧依法适用
  ‧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受到《未成年人合同法1969》(Minors Contracts Act 1969)的规范
  ‧与消费者的信用合同通过《信用合同与消费者金融/借贷法2003》(Credit Contracts and Consumer Finance Act2003)监管规范。
  ‧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那些涉及土地、雇佣以及抵押)
  ‧《合同补救法1979》(Contractual Remedies Act 1979)允许当事人因误导性陈述取消合同(註:在特定情形下、尤其是合同本身条款没有设立合同取消机制),并且赋予法庭众多的补救措施。
  ‧合同失误(纠错)法1977》(Contractual Mistakes Act 1977)赋予法庭在有限的情况下行使纠错权——如果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证明他们的确是因为犯了一个真实的错误而签订的合同。
  (未完待续,下期将会讨论从事商业行为)

  翻译:张颖睿

  霍建强(Raymond Huo):新西兰高等法院註册律师;是具近80年历史的著名律师楼“谢福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 Lawyers)合伙人;49、50届国会议员,任法制和财经委员会常委;中国政法大学荣誉教授;“新西兰中文周慈善基金”发起人及联席主席。《霍律师说法》是霍律师就法律和时事而发表的“说法”,就相关话题泛泛而论,并不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因此不可视作并替代相关问题之具体法律意见。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不咨询律师而盲目依照这些文章所提供的资讯而致后果,本报及文章的作(译)者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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